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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出賣A地於乙。試問: (三)甲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A地所有人,但遲不交付A地    於乙,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無理由? 擬答:乙請求甲返還A地,理由。 我覺得好像擬答解錯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時甲仍對A地有使用收益權,尚未交付A地於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甲返還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來請求「 返還」?? 此際乙僅能依348請求出賣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義務,殊無以767請求 甲返還A地之可能。 是醬嗎???謝謝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237.6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5311626.A.4CB.html
lescholar: 72年台上253號判決 我也覺得沒交付給買受人前 出賣人 09/13 22:30
lescholar: 不是無權占有 09/13 22:30
riverwinder: 我認為 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不以交付為要件 09/13 23:07
riverwinder: 758 759-1 09/13 23:07
henrydai: 已辦竣移轉登記地就用物上請求權767 09/14 09:48
Zyth: 謝謝 09/17 21:40
sailla0212: 1F正解 此處之甲難謂為無權占有 且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09/17 21:51
sailla0212: 要件之一為須無占有之正當權源 既非無權占有 何來請求 09/17 21:53
sailla0212: 「返還」?今年地政士民法好像也有考類似觀念…… 09/17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