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howtowayne: 第2題:如果生父沒扶養事實,表示沒認領,不得主張09/16 16:50
→ ahowtowayne: 為繼承人 09/16 16:50
好的,謝謝!
※ 編輯: J7565J (60.245.65.180), 09/16/2017 17:09:20
→ newborn0913: 有撫育的事實視為認領,但不能反面推得無扶養則為認09/16 18:10
→ newborn0913: 領,蓋具真實血統連繫之生父如欲認領,仍應以乙類家09/16 18:10
→ newborn0913: 事事件第三款提起認領子女之訴方為適當 09/16 18:10
→ newborn0913: 至於以已死亡的子女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起訴是09/16 18:11
→ newborn0913: 否合法有無理由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09/16 18:11
謝謝。不過歹勢,"但不能反面推得無撫養則為認領",你要說的是"無認領"嗎?
※ 編輯: J7565J (60.245.65.180), 09/16/2017 18:19:17
→ KYOPOPBY: 單就被移撥此事件,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09/16 20:34
→ KYOPOPBY: 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09/16 20:34
→ KYOPOPBY: ,至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就降低 09/16 20:34
→ KYOPOPBY: 官等依釋字323號及338號,經法定程序申請復審,若不服再09/16 20:34
→ KYOPOPBY: 提訴願或行政訴訟。09/16 20:34
謝謝。看來就跟被迫降職等的救濟方式一樣,是個羅生門啊XD希望行政法不會考。
推 newborn0913: 噢!對,我漏打一個字09/16 20:38
※ 編輯: J7565J (123.193.204.116), 09/16/2017 21: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