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92 (なんや)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請問106年普考戶政 民法第三題內容
時間Fri Sep 22 08:07:27 2017
當初考完時有看到大家在討論這題
那時因為自己的答案跟補習班擬答不太一樣所以就不敢上來獻醜
但最後老師給了我30分的分數
代表我應該有寫到他們想看到的答案
剛好原PO寄信來問我這題,那我就憑印象上來分享給大家參考了
----------------------------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萬元,甲尚未歸還,
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一年前,受有甲之贈與20萬元。
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萬元,但積欠丁20萬元,
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
這題我一看到的當下就想到以前上高點周律的身分法時她所說的
「爸爸欠兒子錢,兒子亦具有債主身分,遺產分割前必須要先還兒子錢」
並以此概念為核心來回答題目,分述如下:
一、
依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又依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即我國現行民法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須先將其生前所欠之債務結清
如有剩餘,其繼承人始得分配遺產
另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二、
本件中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丁20萬元,依民法1148條規定須以其遺產償還之。
又甲另積欠其子乙之30萬元債務,此並非依民法1172條所規定之「扣還」來處理
而係依民法1154條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即乙雖為甲之繼承人,於甲死亡後該債務及債權雖同歸屬於乙,
但依民法1154條規定,乙之30萬元債權並不因繼承而混同消滅,
故乙具有債權人之身分。
三、
承前所述,甲對丁有20萬之債務,對乙有30萬之債務,合計共50萬元
須以甲所留下之遺產清償之
而甲之遺產除10萬元外,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
於其死亡前1年贈與其女丙之20萬元亦應計入其遺產來清償債務,以保障債權人之權利
(※當初在看到1148-1時覺得很困惑,經過高點的蘇律提點後才清楚
總之1148條之1立法目的係防止被繼承人脫產,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與1173條繼承人間之歸扣並不相同,兩者是分開使用的,不可混淆)
故甲之債權人乙、丁即得對甲之遺產30萬元(10萬加20萬)主張權利
但因甲之遺產30萬元並不足以償還乙、丁共50萬之債務
此時須依民法1159條、第 1162-1條之規定
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本件中,乙與丁對甲之債權各為30萬及20萬,即3比2
甲之遺產僅有30萬元,則乙得分配到18萬元(5分之3)
丁則得分配12萬元(5分之2)
至於不足清償之20萬元部分,依民法1148條有限責任之規定
甲之繼承人不須以自己財產作償還,併此敘明。
四、
本件中甲已喪偶,而依民法1138之規定
乙丙係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本得依1141條規定平均分配甲之遺產
惟甲之遺產已如前述,於清償債務後並無剩餘
故繼承人乙、丙並無法對甲之遺產主張權利。
五、小結
乙同時具有債權人及繼承人之身分,得以債權人身分主張分配甲之18萬遺產
但身為繼承人之部分則無法對遺產主張權利
丙僅為繼承人,對甲之遺產無法主張權利。
丁係債權人,得對甲之遺產主張12萬之分配。
----------------------------------------------
另外說明一下 我當初答題的順序是2→3→1
第三題因為自認知道爭點怎麼寫
所以讓我貪筆花了最多的時間大概35分鐘來答題(我寫滿2面)
雖然拿到第三題的滿分
但反而壓縮到我第一題共40分民總題目的作答時間
我那時看看時間只剩20幾分鐘,最後在打鐘前幾秒才勉強將第一題寫完
總共只寫了一面又幾行而已,所以只拿到比一半高一點的22分
我想這對於考試策略來說是錯誤的
應該將大部分時間都放到分數比重最高的題目才對
希望大家也能多注意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245.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038851.A.B34.html
推 z765212121: 推分享~這題能30不容易喔 09/22 08:12
推 PeiyiKuo: 推~解的非常仔細!謝謝分享! 09/22 08:20
推 z765212121: 請問樓上的心得文呢?(敲碗) 09/22 08:21
推 PeiyiKuo: Z大,碗要留著吃飯用,可別敲破了~~XD 09/22 08:25
推 Frank8584: 推!謝謝分享! 09/22 08:29
推 z765212121: 寫到第三題,發現不知道再寫什麼想重來的時候剩沒幾 09/22 09:14
→ z765212121: 分鐘。 09/22 09:14
→ z765212121: 所以時間分配真的很重要 09/22 09:14
真的重要!
以近年普考戶政民法都只考3題來說
我認為40分的那題大概要寫個36分鐘
30分的兩題各控制在27分鐘左右 比較不會輕重失衡
推 shadowpriest: 但甲死亡後實際留下財產的是10萬元 那依比例乙丁實 09/22 12:55
→ shadowpriest: 際上得分別分配6萬元和4萬元吧? 09/22 12:56
→ Scott92: 不只10萬 我在內文有提到甲死前1年贈予丙女的20萬依1148 09/22 13:56
→ Scott92: 之1條要視同甲所有遺產的一部分而以30萬來償債 可能會 09/22 13:56
→ Scott92: 有人誤以為嫁妝20萬還會涉及歸扣 不過本題跟1173無關了 09/22 13:56
→ Scott92: 因為還債都不夠 根本無法談到繼承 就用1148之1處理就好 09/22 13:56
→ Scott92: 所以丙女必須把她收的20萬吐出來還給乙丁 09/22 13:58
推 cutelum: 可是丙係因結婚而取得20萬,為什麼不能用歸扣呢? 09/22 14:27
不好意思...我那樣打會造成誤解 所以我修改了一下我的推文
我意思是說特種贈與(嫁妝)須要歸扣的前提是遺產有剩餘,繼承人仍可分配的情況下
但本題中甲的遺產連償債都不夠了,所以我認為不用探討到1173條
推 shadowpriest: 樓上 丙女情形適用歸扣且其受贈與價額大於其應繼分 09/22 15:03
→ shadowpriest: 故不得再受分配 但本題同樣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 目 09/22 15:03
→ shadowpriest: 的是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益 09/22 15:03
推 shadowpriest: 請問本題是不是不適用第1153條第2項來解? 09/22 15:10
債權人對遺產之「按比例」受償,應該是要引民法1159條、第 1162-1條來用
1153條則是在揭示繼承人間「連帶責任」的問題
即是所謂對外連帶負責,對內比例分擔(偏向債編的部分)
若把1153套進本題裡,我認為會長這樣:
依1153條規定,丁得向乙或丙任一人請求12萬元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對外連帶負責)
而事後該12萬元則依乙丙應繼分之比例內部分擔之
此時就要談及歸扣,可是已如我前面所說的
既然甲都沒剩餘遺產了,應該沒有再深入探討乙丙間應繼分的必要
再者乙還兼具債權人及繼承人之身分 如果要用1153條來寫的話
可能會變得鬼打牆 不知從何寫起的狀態
推 kanataliz: 感謝s大分享~原po在此感謝你QQQQ 09/22 16:04
推 shadowpriest: 謝謝 解說得很詳細 09/22 16:38
推 jeelninzye: 謝謝分享 09/24 16:26
※ 編輯: Scott92 (125.224.240.183), 09/25/2017 15: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