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038321971: 會不會是有些人對於惡害通知不畏懼09/25 10:35
如果受通知人不畏懼理論上不成立
→ u038321971: 具體危險難以判斷?09/25 10:37
而是否畏懼顯然是採通念判斷
並不是受通知人自己說怕就該當
不然也太容易踩線 根本隨時都可以告別人恐嚇了 有違謙抑性
有判決寫 立法抽象危險 司法審查具體危險orz
推 u038321971: 或是該罪不要求有具體危險09/25 10:39
→ u038321971: 才用抽象危險犯?09/25 10:40
推 Nonchikandes: 恐嚇危安罪和強制罪相同,保護自由法益,應為實害犯09/25 12:48
→ Nonchikandes: 「致生危害於安全」字眼應看做是「恐嚇內容」09/25 12:54
不可能是實害犯
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成立
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
這樣才合於保護意思決定自由
推 SimpleGuo: 妳你提到的"抽象危險犯無須個案認定"09/25 12:55
→ Nonchikandes: 也似乎因為「致生」二字,學說多認為限定本罪行為要09/25 12:56
→ Nonchikandes: 是將來惡害的通知09/25 12:56
→ SimpleGuo: 是"通說"的"學理上"看法09/25 12:57
→ Nonchikandes: 如果有判決以危險罪論,可否麻煩原PO稍微提示關鍵句09/25 12:57
我基本上都是用lawsnote查判決 305幾乎都是抽象危險犯
→ SimpleGuo: 很多相關法條實務並無按該原則解釋09/25 12:58
我的理解是
抽象危險以行為犯論 一有法條所指涉之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不問事實是否發生危險
具體危險以結果犯論 要考慮當下情狀是否足以產生違法狀態
已具發生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舉例來說
一對男女朋友嘻笑怒罵 在床上打滾 說我以後要給你死一死
到底有沒有構成305?
這個問題總不可能用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去解吧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14:26:24
推 gamebird: 我用lawnote查 305大部分判決是具體危險犯的見解 09/25 16:26
→ gamebird: 原po是否例示哪些判決將305說成是抽象危險犯呢? 09/25 16:27
推 mdog: 臺高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 09/25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