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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yth (艾嫚.娜塔莎)》之銘言: : 案例: : 甲向乙借來納智捷U5把妹用,丙女一見心花怒放,甲丙約會完後 : ,甲竟將U5贈與善意不知情之之丙。請問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 擬答: : 乙可依184第1項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乙可類推183向丙要回該車。 : 我的想法: : 既然乙已經可以依184第1項獲得賠償,何以又能依183向丙主張?? : 且此時丙亦能主張善意取得不是嗎?? : @@? 1.如果案例只當案例看,當然好像沒什 麼差,但如果是生活上的事實當然會有 差別,光兩者的時效利益就不同了,原 po或其他人應該都有借人家東西借到忘 記的經驗吧,侵權行為時效兩年有時候 真的咻一下就過去了。其次,這邊侵權 行為肯定是無法原物返還了,但是不當 得利還有機會,對原物有感情的所有人 不失為是一個方法。 2.這邊可能觀念不太熟,善意取得是處 理處分權有瑕疵的問題,亦即物權行為 的瑕疵,以之對抗物上請求權人,但是 不當得利是六大請求權基礎的最後一道 防線,純粹是處理不公平的財產分配狀 態,所以不當得利不反對丙善意取得, 只問這個善意取得公不公平,若否就要 還,就是這麼簡單,因此教科書上都闡 釋不當得利針對的客體是事件,不是法 律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80.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577651.A.3D5.html ※ 編輯: f1671790 (175.96.80.169), 09/28/2017 13:52:48
windward: 受教了~ 09/29 00:46
Zyth: 感謝 10/01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