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pop (popwei)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關於刑訴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時間Thu Oct 5 17:48:17 2017
101台上6072判決的意旨是被告在原審未受緩刑,而在上訴審受緩刑且附負擔,並
沒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我想問的是:如果原審有受緩刑但沒附負擔,而上訴審判
有緩刑且附負擔的情況,有沒有違反上開原則?
101台上6072判決摘要如下:衡諸原判決並未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且併增
加諭知第一審判決所無之緩刑,已使上訴人本件所受刑之宣告得暫不執行而免受身陷囹圄
之不利,該緩刑雖附有上開為一定支付之負擔,然係基於惕勵上訴人,積極協助促使其檢
束前非不致再犯之人格重建考量,客觀上尚難謂有失當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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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v8dloveme: 96年16次刑庭,緩刑有不利益變更禁止適用,除非有370 10/06 08:03
→ av8dloveme: 但書情形,不然應從二判決整體觀察,若有自由名譽財 10/06 08:03
→ av8dloveme: 產的受較大損害,就是實質上不利益。 10/06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