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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履行 第33條: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 讀到這不太懂,"物之交付義務"是指像什麼情形呢?雖然可能不太重要,因為老師和課本 都沒什麼講,網路也搜尋不到,但我還是希望稍微了解。有人可以稍微舉例嗎?是指像侵 占公物或侵占國有地,而被要求規還嗎?還是什麼呢? 另外,如果有人逃漏稅,政府拿走他的漁船去拍賣,那是屬於行政執行法第二章的金錢給 付義務? 換個情形,如果有人利用自己的漁船走私,所以政府拿走他的漁船,那是屬於行政罰法第 21條的沒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5.65.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7520905.A.114.html
ulycess: 最簡單理解就強制執行KMT不當黨產中的不動產10/09 17:35
我知道之前的新聞,但那不是錢付不出所以查封嗎?是屬於第二章金錢給付義務吧? ※ 編輯: J7565J (101.10.55.128), 10/09/2017 19:48:46 ※ 編輯: J7565J (123.193.222.177), 10/09/2017 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