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key47742: 實務也是1審無罪2審怎麼會有罪呢,解題過程比較重要 10/15 13:36
→ akey47742: 申論題本來就沒標準答案 10/15 13:36
→ hank0624: 難不成你也是補地政? 10/15 14:18
推 MrHeat: 不行 因為生命無價 所以頂多主張24II避難過當 10/15 14:18
推 vezart: 保護利益要遠大於犧牲利益,生命與生命無法比較,衡平性過 10/15 14:21
→ vezart: 不了關 10/15 14:21
推 homosecret: 採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的話 還可以在罪責的層次討論期待 10/15 14:48
→ homosecret: 可能性的問題 10/15 14:48
推 ulycess: A師標題寫緊急避難,主張的理由是正當防衛的理由........ 10/15 14:50
推 ghoul125: 緊急避難需要保全利益大於犧牲利益,而生命與生命無法比 10/15 14:51
→ ghoul125: 較,所以最多成立避難過當。 10/15 14:51
→ ghoul125: 原來樓上已經有答案了 XD 10/15 14:52
推 gd831225: A講的應該是早期實務判例見解認為可以緊急避難,但我覺 10/15 15:24
→ gd831225: 得那則判例論述是基於無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只是放錯地 10/15 15:24
→ gd831225: 方。也有學者主張在罪責部分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不構 10/15 15:24
→ gd831225: 成犯罪。 10/15 15:24
推 barkids: 應考時,由A師的觀點出發,這題就掰掰了 10/15 16:18
推 Deesu: 衡平性過不了 避難過當 A師方向我個人覺得會有點冒險 10/15 17:46
推 vendor: 這題看一眼就知道答案,首先緊急避難最關鍵要件在於法益「 10/15 18:13
→ vendor: 所救大於所犧牲」,兩者都是生命法益,連緊急避難的邊都沾 10/15 18:13
→ vendor: 不上,何來避難過當?無罪是因為有責性的「無期待可能性」 10/15 18:13
推 ulycess: 應該是防衛過當,不成立緊急避難,可以主張沒有期待可能 10/15 18:14
→ ulycess: 性 10/15 18:14
推 J7565J: 奇怪,我以前問過周昉老師,假如碰到槍擊之類,我躲別人 10/15 18:15
→ J7565J: 後面躲子彈也構成緊急避難耶。我當時也超傻眼的@@ 10/15 18:15
推 vezart: 怎麼會是防衛過當,乙又不是加害人,防衛對象不對不會成立 10/15 18:29
→ vezart: 防衛過當 10/15 18:29
推 ulycess: 也是啦XD 10/15 19:00
推 jk0204: 我是遇到A老師,所以A真的不對嗎? 10/15 19:23
推 barkids: 讓人好奇A師是誰了? 10/16 04:03
※ 編輯: ex990000 (114.39.203.5), 10/16/2017 11: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