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dy11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103四等地特法學緒論
時間Sun Oct 15 14:49:56 2017
18.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資本額可分次發行。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該次
發行之內容。
(C)為使公司有充足之現金可供使用,分派盈餘時,只要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發給股東
股票股利。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由於排除股東優先認股權,故應先經股
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答案:C
自己的想法:應為董事會普通決議?
疑問:C 錯在哪裡?
麻煩版上前輩們不吝嗇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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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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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leventy: 第237條:要先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10/15 16:38
依據230條,造冊後,股東常會承認,董事會決議,而分發股利。
這樣解讀有錯嗎?
※ 編輯: study11 (101.12.22.221), 10/15/2017 17:02:30
→ aleventy: 感覺跟230沒關係,你再讀一次c選項和237條 10/15 17:19
若依據237條來解釋,C選項有錯誤的地方應在普通決議是嗎?
正常來講,需先提撥法定盈積,股東會決議後再分發股利。
※ 編輯: study11 (101.12.22.221), 10/15/2017 17:37:33
→ aleventy: 我是覺得“只要”這2個字是錯誤點 10/16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