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aung: 代位繼承發生之事由是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屬於代10/17 20:02
→ Chaung: 位繼承事由,這題應該是1176的討論10/17 20:02
我沒記錯的話,孫輩的繼承權是獨立享有的,原則上不受子輩的影響,因此子輩拋棄繼承
不使得孫輩的繼承權被剝奪,應該仍有代位繼承的適用吧?
※ 編輯: Norris3310 (60.248.4.126), 10/17/2017 20:08:22
推 Chaung: 釋字57 10/17 20:24
推 can0802: 拋棄繼承沒有代位的問題,第一順位全部拋棄走1176V吧 10/17 20:27
→ ptt0219: (2)丙拋棄繼承的話,依第1176條第1項,丙之應繼分歸屬於 10/17 20:59
→ ptt0219: 丁。 10/17 20:59
→ ptt0219: 故AB並無繼承權。 10/17 21:00
推 barkids: (2)依1176條第1項,應是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按本 10/17 21:25
→ barkids: 例,即乙與丁。 10/17 21:25
→ barkids: 另外,林秀雄老師的見解是指,當受到第1139條的繼承阻礙 10/17 21:29
→ barkids: ,基於公平原則及保護期待利益,而非指拋棄繼承的情況。 10/17 21:29
→ ptt0219: 抱歉!應該是上面網友的解釋才是正確的。 10/17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