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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樂)》之銘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遺產300萬 : 1.若丙丁均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ABCD各60萬? : 2.若只有丙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丁各150萬? : 謝謝 第一題涉及子輩無人繼承時,孫輩是採本位繼承還是代位繼承: (1)本位繼承就是各60萬 (2)代位繼承的話,乙100萬,ABCD各50萬 代位繼承的見解是林秀雄大力支持,認為要照顧配偶避免保護不足,但目前修正草案是採 本位繼承,供您參考 第二題的話AB可以代位繼承,所以是乙丁各100萬,AB各50萬 以上,若見解有誤還煩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4.1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241407.A.329.html
Chaung: 代位繼承發生之事由是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屬於代10/17 20:02
Chaung: 位繼承事由,這題應該是1176的討論10/17 20:02
我沒記錯的話,孫輩的繼承權是獨立享有的,原則上不受子輩的影響,因此子輩拋棄繼承 不使得孫輩的繼承權被剝奪,應該仍有代位繼承的適用吧? ※ 編輯: Norris3310 (60.248.4.126), 10/17/2017 20:08:22
Chaung: 釋字57 10/17 20:24
can0802: 拋棄繼承沒有代位的問題,第一順位全部拋棄走1176V吧 10/17 20:27
ptt0219: (2)丙拋棄繼承的話,依第1176條第1項,丙之應繼分歸屬於 10/17 20:59
ptt0219: 丁。 10/17 20:59
ptt0219: 故AB並無繼承權。 10/17 21:00
barkids: (2)依1176條第1項,應是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按本 10/17 21:25
barkids: 例,即乙與丁。 10/17 21:25
barkids: 另外,林秀雄老師的見解是指,當受到第1139條的繼承阻礙 10/17 21:29
barkids: ,基於公平原則及保護期待利益,而非指拋棄繼承的情況。 10/17 21:29
ptt0219: 抱歉!應該是上面網友的解釋才是正確的。 10/17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