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0219: 請把民法第1144條先看一下好嗎?10/18 01:52
→ ptt0219: 另外拋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效果也不10/18 01:53
→ ptt0219: 同。10/18 01:53
感覺法條用錯了 ……,那拋棄繼承法條是1176,這樣是管他草案怎麼改都應該是 …
1.乙拿全部 ?(1176)
2.乙丁各一半
※ 編輯: y826473 (106.105.64.60), 10/18/2017 07:38:51
推 fatman5566: 第一題前面回覆文章的n大是對的 10/18 08:37
→ fatman5566: 第二題 拋棄繼承除全部拋棄才有爭議,否則沒有代位繼 10/18 08:37
→ fatman5566: 承的討論,所以你是對的 10/18 08:37
→ fatman5566: 剛剛查一下書發現把代位繼承跟拋棄繼承爭議搞混了 10/18 08:46
→ fatman5566: 第一題,全部都拋棄應該只有本位繼承,沒有爭議,直 10/18 08:46
→ fatman5566: 接1176第五項,所以乙abcd各60萬就好 10/18 08:46
→ fatman5566: 如果丙先於甲死亡,後甲死亡、丁拋棄繼承,才有爭議。 10/18 08:53
→ fatman5566: 戴:沒有代位繼承適用,所以是本位繼承,乙abcd各60 10/18 08:53
→ fatman5566: 通說:丁拋棄不生代位繼承,所以由丙(a.b代位,各拿75 10/18 08:54
→ fatman5566: )、乙拿150 10/18 08:54
→ fatman5566: 或是丙丁都先於甲死亡,才有本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爭 10/18 09:04
→ fatman5566: 議 10/18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