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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樂)》之銘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遺產300萬 : 1.若丙丁均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ABCD各60萬? : 2.若只有丙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丁各150萬? : 謝謝 所以 參照現行法規跟草案的答案是否如下 ? 現行:拋棄繼承可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1.乙1/3=100萬,abcd各1/6=50萬 2.乙1/3=100萬,ab各1/6=50萬,丁1/3=100萬 …………………………………… 草案:明定只有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有代位繼承 1.乙與abcd各1/5=60萬(abcd基於本位,與乙一同平分財產) or 乙拿到全部 =300萬?(丙丁放棄的繼承權移轉到同一順位的乙) 2.乙與丁各1/2=150萬 是這樣嗎 ??(最有疑問的是草案版的第一題 …是哪種 ?還是兩個都錯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64.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260038.A.03C.html ※ 編輯: y826473 (106.105.64.60), 10/18/2017 01:11:03
ptt0219: 請把民法第1144條先看一下好嗎?10/18 01:52
ptt0219: 另外拋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效果也不10/18 01:53
ptt0219: 同。10/18 01:53
感覺法條用錯了 ……,那拋棄繼承法條是1176,這樣是管他草案怎麼改都應該是 … 1.乙拿全部 ?(1176) 2.乙丁各一半 ※ 編輯: y826473 (106.105.64.60), 10/18/2017 07:38:51
fatman5566: 第一題前面回覆文章的n大是對的 10/18 08:37
fatman5566: 第二題 拋棄繼承除全部拋棄才有爭議,否則沒有代位繼 10/18 08:37
fatman5566: 承的討論,所以你是對的 10/18 08:37
fatman5566: 剛剛查一下書發現把代位繼承跟拋棄繼承爭議搞混了 10/18 08:46
fatman5566: 第一題,全部都拋棄應該只有本位繼承,沒有爭議,直 10/18 08:46
fatman5566: 接1176第五項,所以乙abcd各60萬就好 10/18 08:46
fatman5566: 如果丙先於甲死亡,後甲死亡、丁拋棄繼承,才有爭議。 10/18 08:53
fatman5566: 戴:沒有代位繼承適用,所以是本位繼承,乙abcd各60 10/18 08:53
fatman5566: 通說:丁拋棄不生代位繼承,所以由丙(a.b代位,各拿75 10/18 08:54
fatman5566: )、乙拿150 10/18 08:54
fatman5566: 或是丙丁都先於甲死亡,才有本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爭 10/18 09:04
fatman5566: 議 10/18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