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JAFA: 小妹淺見:我國實務採審級利益說,所以如果沒有事實上的困 10/20 15:40
→ JAJAFA: 難,有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要迴避的(17條ㄧ項八款)。如果 10/20 15:40
→ JAJAFA: 有事實上困難例如法院倒塌,沒其他法官可判(就舉凡比較 10/20 15:40
→ JAJAFA: 誇張的例子),則例外可由參與前審同法官裁判。基本上文義 10/20 15:40
→ JAJAFA: 解釋就好0.0 10/20 15:40
→ JAJAFA: 另外我個人覺得178主要是在說上下級審要不要迴避的問題, 10/20 15:46
→ JAJAFA: 本來就不用迴避的更審情況,有事實上困難應該是指改用18 10/20 15:46
→ JAJAFA: 條二項的偏頗之虞而要求本來就有權審判的法官迴避(?) 10/20 15:46
→ JAJAFA: 結論是我自己覺得178是在講上下級審原則要迴避,於有事實 10/20 15:53
→ JAJAFA: 上困難不用迴避醬子,至於更審的情況本身沒有迴避的問題, 10/20 15:53
→ JAJAFA: 有事實上困難是法官生病還是怎樣反正不能審而請別人審, 10/20 15:53
→ JAJAFA: 跟迴避沒有關係吧(個人淺見多多指教www 10/20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