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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釋字178理由書中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 那如果是有事實上困難的話,是原本推事就應該自行迴避,還是有事實上困難不須迴避? ,不知道要用反面解釋還是直接有無事實上困難都要迴避 例子如:曾參與經上級審撤銷發回更審原判決之法官,於上級審復就同一案件再行參與 那該名法官採審級說應該是不用迴避,如果他有事實上困難,是否需要自行迴避? 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09.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474842.A.104.html ※ 編輯: LFY11111 (223.139.209.219), 10/20/2017 14:12:54 ※ 編輯: LFY11111 (223.139.209.219), 10/20/2017 14:14:25
JAJAFA: 小妹淺見:我國實務採審級利益說,所以如果沒有事實上的困 10/20 15:40
JAJAFA: 難,有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要迴避的(17條ㄧ項八款)。如果 10/20 15:40
JAJAFA: 有事實上困難例如法院倒塌,沒其他法官可判(就舉凡比較 10/20 15:40
JAJAFA: 誇張的例子),則例外可由參與前審同法官裁判。基本上文義 10/20 15:40
JAJAFA: 解釋就好0.0 10/20 15:40
JAJAFA: 另外我個人覺得178主要是在說上下級審要不要迴避的問題, 10/20 15:46
JAJAFA: 本來就不用迴避的更審情況,有事實上困難應該是指改用18 10/20 15:46
JAJAFA: 條二項的偏頗之虞而要求本來就有權審判的法官迴避(?) 10/20 15:46
JAJAFA: 結論是我自己覺得178是在講上下級審原則要迴避,於有事實 10/20 15:53
JAJAFA: 上困難不用迴避醬子,至於更審的情況本身沒有迴避的問題, 10/20 15:53
JAJAFA: 有事實上困難是法官生病還是怎樣反正不能審而請別人審, 10/20 15:53
JAJAFA: 跟迴避沒有關係吧(個人淺見多多指教www 10/20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