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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75條(緩刑宣告之撤銷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 引述《study11 ()》之銘言: : 28.關於緩刑宣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B)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C)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均得為之 : (D)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 : 答案:C : 請問版上前輩,C為什麼是錯的? : 若不是1年內為之,那需要在幾年內為之呢? : 麻煩不吝嗇指導,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97.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8992976.A.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