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eatsfang215: 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10/26 21:17
推 yeatsfang215: 原則上當事人口頭約定就有效... 10/26 21:19
推 yeatsfang215: 除非法律有約定一定的方式。可在參考樓下高手是否 10/26 21:22
→ yeatsfang215: 有詳解 10/26 21:22
推 chin61007: 私法 大多都是雙方合意即可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觀念? 10/26 21:42
推 killgeter: 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同意,就可以廢止或變更原約定。 10/26 22:51
※ 編輯: trazom (118.171.99.18), 10/26/2017 22:56:31
推 JACK1229: A不太確定,因為自來水國營事業非私人,故無正當理由理 10/27 09:08
→ JACK1229: 應無法拒絕人民對水資源需求;B的部分,具有一身專屬性 10/27 09:08
→ JACK1229: 質的東西無法作為買賣之標的,類似的東西有假牙與義眼, 10/27 09:08
→ JACK1229: 當裝在人身上時無法被買賣,但拆卸後的可以;C的部分, 10/27 09:08
→ JACK1229: 例如買賣房屋的契約或向銀行抵押如以口頭訂定未免太不安 10/27 09:08
→ JACK1229: 全了;D的部分可以看成為拒絕原要約而變更為新要約的例 10/27 09:08
→ JACK1229: 子(其實一眼看去只有D比較正確) 10/27 09:08
推 t0038500: 可以變更內容,相對人同不同意是另外一回事(應該是這樣 10/27 10:06
→ t0038500: 吧) 10/27 10:06
推 susie00100: C有要式契約 D契約自由原則--變更或廢棄的自由 10/27 11:18
→ merpheus: A→有些行業是不能拒絕的(忘了有哪些行業) 10/27 12:56
→ merpheus: B→違反公序良俗 10/27 12:56
→ merpheus: C→民法有要式、要物契約 10/27 12:56
→ merpheus: D→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基本上沒問題。除非是法律 10/27 12:56
→ merpheus: 有規定的,比如基本工資。 10/27 12:56
→ susie00100: A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力、自來水、鐵路等 10/27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