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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 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答案:(D) 想法:締約後就有法律效力,為什麼還可以隨意變更?還有,(C)不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99.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9022594.A.5FB.html ※ 編輯: trazom (118.171.99.18), 10/26/2017 20:57:20
yeatsfang215: 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10/26 21:17
yeatsfang215: 原則上當事人口頭約定就有效... 10/26 21:19
yeatsfang215: 除非法律有約定一定的方式。可在參考樓下高手是否 10/26 21:22
yeatsfang215: 有詳解 10/26 21:22
chin61007: 私法 大多都是雙方合意即可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觀念? 10/26 21:42
killgeter: 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同意,就可以廢止或變更原約定。 10/26 22:51
※ 編輯: trazom (118.171.99.18), 10/26/2017 22:56:31
JACK1229: A不太確定,因為自來水國營事業非私人,故無正當理由理 10/27 09:08
JACK1229: 應無法拒絕人民對水資源需求;B的部分,具有一身專屬性 10/27 09:08
JACK1229: 質的東西無法作為買賣之標的,類似的東西有假牙與義眼, 10/27 09:08
JACK1229: 當裝在人身上時無法被買賣,但拆卸後的可以;C的部分, 10/27 09:08
JACK1229: 例如買賣房屋的契約或向銀行抵押如以口頭訂定未免太不安 10/27 09:08
JACK1229: 全了;D的部分可以看成為拒絕原要約而變更為新要約的例 10/27 09:08
JACK1229: 子(其實一眼看去只有D比較正確) 10/27 09:08
t0038500: 可以變更內容,相對人同不同意是另外一回事(應該是這樣 10/27 10:06
t0038500: 吧) 10/27 10:06
susie00100: C有要式契約 D契約自由原則--變更或廢棄的自由 10/27 11:18
merpheus: A→有些行業是不能拒絕的(忘了有哪些行業) 10/27 12:56
merpheus: B→違反公序良俗 10/27 12:56
merpheus: C→民法有要式、要物契約 10/27 12:56
merpheus: D→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基本上沒問題。除非是法律 10/27 12:56
merpheus: 有規定的,比如基本工資。 10/27 12:56
susie00100: A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力、自來水、鐵路等 10/27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