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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版大們 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列舉扣除, 其合規定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5萬元, 當年度陳君有以下數筆利息所得: (1)台灣銀行存款利息所得3萬元 (2)台北公司利息所得1萬元  (3)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所得1萬元 (4)郵局定存利息所得1萬元  (5)日本勸業銀行存款利息所得2萬元 (6)台塑公司公司債利息所得2萬元, 可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額多少? 我的算法是35-台銀的3萬-台北公司利息1萬-郵局定存1萬-日本勸業(更名為土銀)2萬 算出來是28萬 但解答是29萬 請問是我哪邊觀念有誤嗎 再請各位大大給予提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105.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9133336.A.32C.html
leennz: 為什麼要扣台北公司利息所得? 10/28 06:27
leennz: 應該不屬儲蓄,而是借貸關係的利息 10/28 06:29
a9301040: 減 儲蓄特別扣除額=不包含郵局活存以外的金融機構利息 10/28 11:55
Annasui0120: 儲扣145,2非儲蓄3免稅6分離 10/28 18:12
版大們好,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台北公司利息一萬不是要放在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裡面嗎? 我就是卡在這邊>.< ※ 編輯: alvn (122.100.105.242), 10/28/2017 23:45:29 ※ 編輯: alvn (122.100.105.242), 10/28/2017 23:45:57
a9301040: 不是減利息所得,是減儲扣...不信你看所得稅法 10/29 08:34
a9301040: 而儲扣就我還有樓上樓下的推文啦,看法條勿執著 10/29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