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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王皇玉老師「刑法總則」(最新版)第156頁,在結果犯以殺人罪(271I)、傷害罪 (277)、竊盜罪(320I)為例。 但是李允成老師「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16.05三版)第215頁: 「普通竊盜罪(320I)性質是屬於行為犯…(中略)….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 因而加以闡述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的結果,甚至寫了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那就是誤解本罪性質才會違犯這樣的大忌…」 *更新一下李師的頁次,還有確認李師是採「行為犯」的文字寫清楚, 刪除持有部分的討論,免得讓版友跑錯爭點* 這個….是學說爭議嗎?還是我讀錯了什麼?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8.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9275036.A.B15.html
m1052000: 這是在描述他是個別財產犯罪吧 10/29 19:08
lawtuna: 李一開頭就說: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 所以他不認 10/29 19:10
lawtuna: 為竊盜罪是結果犯呀~=..= 10/29 19:11
Nonchikandes: 整段意思應是:竊盜乃懲罰對持有之侵害,至於財產所 10/29 19:12
Nonchikandes: 有是否被侵害,尚非本罪所著重 10/29 19:13
Nonchikandes: 是「以為本罪是結果犯」結果一個勁地誤把財產減少寫 10/29 19:14
Nonchikandes: 成結果,而沒弄清楚正確的結果是對持有的侵害 10/29 19:15
hoyayato: 以前在上易台大老師的課時,易台大老師也有特別強調竊盜 10/29 19:15
hoyayato: 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所以李允呈書沒寫錯 10/29 19:15
Nonchikandes: 易言之,李一樣將竊盜歸結果犯,只是要提醒大家本罪 10/29 19:16
Nonchikandes: 的侵害結果是持有利益之侵害,而不是整體財產減少 10/29 19:18
Nonchikandes: 誠然,因為未嘗接觸李書體系,就這段話嘗試解讀如上 10/29 19:19
hoyayato: No大你誤會了,李允呈老師上課有畫過圖,有說竊盜罪不用 10/29 19:23
hoyayato: 行為結果,只需有行為主體 丶行為丶行為客體即可。他 10/29 19:23
hoyayato: 還特別強調是行為犯 10/29 19:23
EOMing: Non推文說的是持有說和所有權說的爭點 樓主的疑問是結果犯 10/29 19:56
EOMing: vs.行為犯的爭點 既然找到學說論著說竊盜罪(320I)是結果 10/29 19:58
EOMing: 犯 就當作是學說爭議 從構成要件的句式形式 竊取他人之 10/29 20:00
EOMing: 從構成要件的句子形式 "竊取他人之動產"看來 很像是行為犯 10/29 20:01
EOMing: 但第三項有罰未遂犯之規定 又會以為是結果犯(這理由不妥) 10/29 20:03
Nonchikandes: E大所言誠然,我僅嘗試以李書仍是結果犯立場,詮釋 10/29 20:04
Nonchikandes: 系爭段落之意;惟如hoya大所言,則我是犯郢書燕說誤 10/29 20:06
EOMing: 新近發展 行為犯也是有既未遂行為之分 若認320I是行為犯 10/29 20:06
EOMing: 則320I的未遂 依實務見解 是未完成建立持有的行為 10/29 20:07
EOMing: 強制性交罪也有狀態犯和繼續犯之爭 10/29 20:20
J7565J: 還以為是玉皇大帝XDDDDD 10/29 20:26
EOMing: 再說一切問題的源頭應該在于體系及用語不同 行為犯結果犯 10/29 20:28
Nonchikandes: 則,結論似乎應屬E大所言,真有學說爭議也 10/29 20:29
EOMing: 區分標準不同 也會影響認定的不同 10/29 20:29
EOMing: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詳參百度百科行為犯條目 10/29 20:30
gd831225: 大二上刑分的時候老師也認為是行為犯,我記得有人期中 10/29 20:37
gd831225: 考寫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被唸了一下。 10/29 20:37
policia: 敢問gd831225 貴校哪位教授也認為是行為犯呢 10/29 21:32
Saaski: 個人認為是結果犯,如果是行為犯又怎麼會有未遂犯? 10/29 23:55
Crazyloveyou: 當然是結果犯 目標已經在實力範圍支配之下 10/30 00:01
n123456n: 我自己以前是上易台大的課,我自己也是記得易台大是說 10/30 00:05
n123456n: 行為犯(應該沒記錯) 10/30 00:05
n123456n: https://i.imgur.com/oAoY7Xx.jpg 10/30 00:06
n123456n: 這個是之前上課畫的,大家參考看看 10/30 00:07
xeriob021409: 怎麼會有人覺得有設立未遂規定 10/30 01:00
xeriob021409: 就等同於結果犯? 10/30 01:00
xeriob021409: 既未遂判斷基礎乃是取決於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全部實現 10/30 01:03
xeriob021409: 不是嗎? 10/30 01:03
Saaski: 呃,我誤以為「著手」=「行為完成」了,感謝x大指點 10/30 01:27
※ 編輯: lawtuna (1.162.180.229), 10/30/2017 07:17:23
ok5566: 目標已經在實力範圍支配之下 所以「當然是結果犯」??? 10/30 08:14
kkahon: 應該以「是否有討論條件因果和歸責性的必要」為主軸,一 11/03 18:10
kkahon: 般未經他人同意除有阻卻事由外,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無論是 11/03 18:10
kkahon: 侵害作用(持有)或歸屬(所有)都具不法性,不需特別討 11/03 18:10
kkahon: 論「因果關係」,在行為犯或結果犯區別實益分類上,有認 11/03 18:10
kkahon: 為是「行為犯(舉動犯)」,但是依照法益是否已發生權利 11/03 18:10
kkahon: 變動,是「結果犯」。 11/03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