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重大無知 11/07 14:28
→ jsj2203012: 障礙未遂,然後寫主觀未遂論跟印象理論? 11/07 14:34
推 kkahon: 白話講,不能是行為人及工具問題,障礙是環境及行為客體 11/07 14:50
→ kkahon: 問題 11/07 14:50
→ jsj2203012: 可是我之前看某老師文章說,不知胎兒死亡墮胎是不能 11/07 15:13
→ jsj2203012: 未遂。是我記錯還是…… 11/07 15:13
推 a7771726: 不能犯可以討論重大無知 具體危險說 抽象危險說 11/07 15:20
→ a7771726: 但不管採哪說 都不會成立不能犯 11/07 15:20
推 iam14dodo: 具體危險說:因對屍體開槍並不具備侵害之危險,所以可 11/07 15:50
→ iam14dodo: 適用26不能未遂 11/07 15:50
推 iam14dodo: 重大無知說:開槍殺人並沒有偏離一般人認知,所以不適 11/07 15:52
→ iam14dodo: 用26,結論是一般未遂 11/07 15:52
推 Saaski: 我覺得要看屍體的樣子而定,如果屍體外觀已明顯死亡就不 11/07 16:41
→ Saaski: 具備侵害之危險,但如果屍體外觀安詳,難以分辨是睡著還是 11/07 16:42
→ Saaski: 死亡,則朝屍體開槍還是具備侵害之危險 11/07 16:42
→ Saaski: 不過我刑總很差啦,姑且聽之就好 11/07 16:42
→ yeomanc: 舊客觀未遂論(事實不能說)從事後觀察 11/07 16:43
推 Crazyloveyou: 公園系男孩是啥鬼 11/08 01:06
→ Crazyloveyou: 這有啥不好分的啊 11/08 01:06
→ Crazyloveyou: 不能味遂:哇 糖可以用來殺人 11/08 01:07
→ Crazyloveyou: 障礙未遂:哇 警車來了 不要繼續約好了 11/08 01:08
→ Crazyloveyou: 偷 11/08 01:08
推 Crazyloveyou: 這例子很明顯是不能未遂啊 11/08 01:10
推 kkahon: 不能未遂着眼於特別預防再社會化,可刑罰性,重大無知者, 11/08 18:41
→ kkahon: 縱使不施刑罰,對刑法建構法秩序仍不具威脅,所以可以不罰 11/08 18:41
→ kkahon: 或免除其刑(立法例有兼具一般預防思想者),基上,所以 11/08 18:41
→ kkahon: 有不能未遂及障礙未遂區別實益 11/08 18:41
推 kkahon: 條文「無危險」的解釋,若僅着眼於當次危險,則應採客觀 11/08 18:55
→ kkahon: 說或具體危險說;若兼具對未來的危險性立場,則應採重大無 11/08 18:55
→ kkahon: 知說。 11/08 18:55
→ jsj2203012: 我最後是記:因為刑法26條不能未遂的結果是不罰,所以 11/09 15:57
→ jsj2203012: 應該要限縮使用。故採新客觀未遂論,重點討論行為當 11/09 15:57
→ jsj2203012: 下有無製造法不容許的客觀高危險。 11/09 15:57
推 kkahon: 這樣的寫法,有點倒果為因,較危險。錯誤寫法就像,因為 11/12 10:34
→ kkahon: 竊盜為五年以下,傷害、過失致死刑度都不及五年,所以財 11/12 10:34
→ kkahon: 產法益高於身體生命法益。 11/12 10:34
推 ki7931: 外觀看起來只是睡著,如果它沒因心臟病死亡就會死在槍下。 11/12 17:35
→ ki7931: 不論用新客觀理論或是印象理論。行為人的危險性跟惡性都 11/12 17:35
→ ki7931: 很高。認為是障礙未遂(因先行死亡) 11/12 17:35
→ ki7931: 如果是用舊客觀理論就會是不能犯 11/12 17:36
→ goodbearz: 不能和障礙區分其實很簡單 11/16 23:53
→ goodbearz: 你知道這個狀況會不會繼續去做 11/16 23:53
→ goodbearz: 換句話說 你會不會拿沒子彈的槍去殺人 11/16 23:53
→ goodbearz: 明知=不能,不知=障礙 11/16 23:54
→ goodbearz: 事後觀察是錯的,一定要當下客觀觀察 11/16 23:54
→ goodbearz: 你的問題是人家已經死了 你還要不要殺 11/16 23:54
→ goodbearz: 明知死了還要殺=不能,討論污辱屍體 11/16 23:55
→ goodbearz: 反之,不知死了=障礙 11/16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