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765212121: 丙得到的150萬,根本連他應得的200萬都沒超過11/10 22:05
→ z765212121: 要扣減甚麼......11/10 22:05
了解 剛goole到知識家提到類似題目
本題除非丙所得超過其應繼分致乙特留分受侵害
乙始得對丙所得遺贈財產行使扣減權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212), 11/10/2017 22:50:45
推 z765212121: 祝地特順利11/10 23:00
謝謝 想請問你前面推文的看法是自己想到的嗎?還是哪本書有寫?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212), 11/10/2017 23:32:47
推 wbar: 1.乙拋棄繼承無效。繼承人共三人。2.丙早死,其子女B代為繼11/11 00:50
→ wbar: 承。3.繼承人乙B丁三人,應繼分:600/3=200。4.遺贈以不侵害11/11 00:50
→ wbar: 特留分為自由處分原則之前提。乙、丙各自的特留分:600(1/311/11 00:50
→ wbar: )1/2=100。5.約定丙的部分:600(1/4)=150,不需要扣減。 11/11 00:50
推 ulycess: 丙丁是受遺贈人?你是不是看錯題目了11/11 13:35
不好意思是我打錯了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4:00:55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4:02:52
推 ulycess: 乙拋棄繼承無效,所以以有繼承權,直接依照1223行使扣減11/11 17:43
→ ulycess: 權即可,不需要類推(也不能類推,不然拋棄繼承有效時,11/11 17:43
→ ulycess: 類推結果不就變成拋棄繼承後還是要被硬塞100萬嗎?)就可11/11 17:43
→ ulycess: 以拿到100萬11/11 17:43
民法第1223條是計算特留分的公式之一(搭配第1224條)
第1225條才是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的規定
第 六 節 特留分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然後你可以看看這篇:
http://0rz.tw/dfxLG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
決要旨
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
遺贈財產扣減之,固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自由處分財產之
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應繼
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
減權。
然後你後面的說法怪怪的 本題乙就預先拋棄繼承無效啊! 就算乙事後拋棄繼承 這樣就
表示其沒有得到應繼分的權利 同時也沒有得到特留分的權利 哪來被硬塞100萬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9:26:08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19:31:44
推 ulycess: 依照這個判決見解你說的也有道理,再來去查查看 11/11 21:11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0.114), 11/11/2017 22:06:29
推 tony09100920: 乙未喪失繼承權,但遺囑指定其應繼份為零,侵害其特 11/13 04:54
→ tony09100920: 留份,故由侵害他特留份的丁之繼承財產進行扣減。 11/13 04:54
→ tony09100920: 丙按遺囑獲得的財產150W未超過應繼份(200w),故其無 11/13 04:54
→ tony09100920: 侵害丁之特留份,僅有丁之繼承部分超過應繼份侵害別 11/13 04:54
→ tony09100920: 人的特留份,自然沒有什麼比例的問題了。 11/13 04:54
推 tony09100920: 總言之,一開始按遺囑之財產分配為丙150w丁450w, 11/13 04:56
→ tony09100920: 但這樣丁之部分侵害乙之特留份了,故丁之450w扣減10 11/13 04:56
→ tony09100920: 0w給乙。 11/13 04:56
→ tony09100920: 以上丙為B,誤植。 11/13 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