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werty05: 應該是因為課稅處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的處分, 11/11 12:59
→ qwerty05: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選項A並未違法。 11/11 12:59
推 J7565J: 有疑問+1 11/11 14:02
推 tp6xu3: 得撤銷、的補正是違法的效果 11/11 16:13
→ im31519: 為啥c不行???未載明救濟期間效果也只不過就延長救濟期間 11/11 16:28
→ im31519: 而已 違法在哪???? 11/11 16:28
推 tp6xu3: 法律規定要寫你沒寫就是違法阿 11/11 17:11
推 tp6xu3: 欠缺處分的形式要件 11/11 17:14
→ Jeffery71: 這題選AD似乎都可以。A 同1F,大量作成。 D 可咕狗 88法 11/11 17:24
→ Jeffery71: 律字第040516號,要看未載代表人姓名是否致識別錯誤? 既 11/11 17:25
→ Jeffery71: 然A 公司知道要提救濟,應該沒識別錯誤問題,不影響 11/11 17:26
→ z04: 關於大量同種類處分,行政程序法97條③也有得不記明理由之規 11/11 18:13
→ z04: 定,該如何區分(A)、(B)? 11/11 18:13
→ Jeffery71: 97條3款必須是"依其狀況無須說明",但本例核課關稅如果 11/11 19:09
→ Jeffery71: 不寫適用什麼稅率等等,相對人無法知悉,故應該要寫理由 11/11 19:10
推 acid99: (D)構成111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11/11 23:41
推 acid99: 有疑問 11/11 23:50
→ Jeffery71: 我更正,A知道要救濟,未必就沒識別錯誤。例如到後來被執 11/13 00:37
→ Jeffery71: 行時才得知。選A較合適 11/13 00:38
→ Jeffery71: 另可參吳庚 書13章10節一1.只要..不致有識別之錯誤即可 11/13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