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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升等-14)A公司申請進口一批貨物,經主管機關核課關稅,A公司認為課稅金額過高, 擬提出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不構成處分違法之理由? (A)作成課稅處分前,未給予A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B)課稅處分未載明理由 (C)課稅處分未載明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D)課稅處分未載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ANS(A)。 1.未給予陳述意見、記明理由之效果皆為得撤銷;依行政程序法ꜱ14②、③皆得補正,為 什麼答案會是(A)? 2.另,對法人之行政處分如(D)未載明代表人之效果為何?(即違反行政程序法96I①:對 法人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68.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369873.A.FE2.html
qwerty05: 應該是因為課稅處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的處分, 11/11 12:59
qwerty05: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選項A並未違法。 11/11 12:59
J7565J: 有疑問+1 11/11 14:02
tp6xu3: 得撤銷、的補正是違法的效果 11/11 16:13
im31519: 為啥c不行???未載明救濟期間效果也只不過就延長救濟期間 11/11 16:28
im31519: 而已 違法在哪???? 11/11 16:28
tp6xu3: 法律規定要寫你沒寫就是違法阿 11/11 17:11
tp6xu3: 欠缺處分的形式要件 11/11 17:14
Jeffery71: 這題選AD似乎都可以。A 同1F,大量作成。 D 可咕狗 88法 11/11 17:24
Jeffery71: 律字第040516號,要看未載代表人姓名是否致識別錯誤? 既 11/11 17:25
Jeffery71: 然A 公司知道要提救濟,應該沒識別錯誤問題,不影響 11/11 17:26
z04: 關於大量同種類處分,行政程序法97條③也有得不記明理由之規 11/11 18:13
z04: 定,該如何區分(A)、(B)? 11/11 18:13
Jeffery71: 97條3款必須是"依其狀況無須說明",但本例核課關稅如果 11/11 19:09
Jeffery71: 不寫適用什麼稅率等等,相對人無法知悉,故應該要寫理由 11/11 19:10
acid99: (D)構成111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11/11 23:41
acid99: 有疑問 11/11 23:50
Jeffery71: 我更正,A知道要救濟,未必就沒識別錯誤。例如到後來被執 11/13 00:37
Jeffery71: 行時才得知。選A較合適 11/13 00:38
Jeffery71: 另可參吳庚 書13章10節一1.只要..不致有識別之錯誤即可 11/13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