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yuwang0221: 一個是司法判決一個是行政處分11/15 13:11
推 love110257: 兩個差多了,你沒行政法課本嗎?去翻一下吧11/15 13:13
推 mainjoey: 第一點 效果相同 不過有些許差異 真的找本行政法的書來11/15 13:51
→ mainjoey: 看會比較詳細 第二點 懲戒法前幾條就講了要件了11/15 13:51
→ mainjoey: 第三點不清楚 請高手解答11/15 13:52
→ mainjoey: 不對 還是忽略我好了 第一點講效果相同會有些混淆11/15 14:00
推 jackass1113: 要件就是懲戒法2條,懲戒免除職務有任用法28條的效果11/15 14:09
→ jackass1113: ,懲處則無11/15 14:09
→ b121147: 105原特人事行政四等--現行考銓制度概要,考過這相同觀11/15 14:25
→ b121147: 念,原po再翻翻考銓的書或公務員法的書看看吧!11/15 14:25
推 J7565J: 我問過陳治宇老師,免除職務不能再任,免職可以。11/15 15:11
→ J7565J: 補充一下,考績法和任用法,都有免職哦11/15 15:12
謝謝各位 各位可能會認為我第二個問題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不是有講了嗎?
其實我感到疑惑的是公務員要符合哪些要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才會據以作出免除職務判
決?
後來再翻公務員懲戒法 第十條的確有寫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 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然後免除職務應該是最重的處分吧?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7:39:38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18:06:46
→ mainjoey: 對退休人員的話 就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才是最重的 11/15 18:45
恩 你說得沒錯
※ 編輯: shadowpriest (220.129.112.70), 11/15/2017 20: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