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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attw (Swat-未來模式)》之銘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2 : 解釋字號釋字第752號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20314號解釋爭點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 解釋文 : 1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2 :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752的後續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已修正公告 http://db.lawbank.com.tw/GetFile.ashx?pfid=0000207502 原本376各款 在二審有罪即告確定 現在可以上訴三審一次 更審後就不能再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67.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1022950.A.EBE.html
brook515: 更審後後不能上訴才是正確的抉擇 11/20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