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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的案例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 是否要適用新制 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 103年2月1日 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 104年2月1日 出售日期 105年12月1日 上面是寫舊制 可是對照法條後我認為是採新制 請問是適用新制還舊制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9.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1785148.A.ECD.html
a9301040: 所得稅法14-4條第4項,持有期間與被繼承人合併計算 11/27 20:49
NYYLG: 合併持有期間超過兩年 不是用新制嗎 11/27 21:00
a9301040: 你在看一次4-4條吧 11/27 21:14
d78922: https://goo.gl/uizHeD 11/27 21:34
bigear1030: 施敏的書? 11/27 21:47
forelsket: 舊 11/28 18:40
z789789: 舊制 11/28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