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YYLG (欲戴王冠 必承其重)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房地合一
時間Mon Nov 27 20:19:06 2017
在書上看到的案例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 是否要適用新制
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 103年2月1日
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 104年2月1日 出售日期 105年12月1日
上面是寫舊制 可是對照法條後我認為是採新制
請問是適用新制還舊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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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301040: 所得稅法14-4條第4項,持有期間與被繼承人合併計算 11/27 20:49
→ NYYLG: 合併持有期間超過兩年 不是用新制嗎 11/27 21:00
→ a9301040: 你在看一次4-4條吧 11/27 21:14
推 bigear1030: 施敏的書? 11/27 21:47
推 forelsket: 舊 11/28 18:40
推 z789789: 舊制 11/28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