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cdefgh0: 他應該只單純說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 不限於法定 12/04 08:14
→ abcdefgh0: 救濟期間經過後」即不論當事人尚得提救濟時 或已不得 12/04 08:14
→ abcdefgh0: 依法救濟 機關皆可依職權撤銷。 12/04 08:14
推 abcdefgh0: 至於第二個問題就像書上的 依117撤銷 (再注意有無119 12/04 08:16
→ abcdefgh0: 信賴保護情形即可) 12/04 08:16
推 ulycess: 這個問題弄成案例就是鄉公所認定是低收入戶之後發現家裡 12/04 09:59
→ ulycess: 有很多房子不符合低收入戶的要求,是否可以撤銷 12/04 10:00
→ ulycess: 亦或是鄉公所誤認為不是低收入戶,救濟時間過後鄉公所能 12/04 10:01
→ ulycess: 不能撤銷前處分重新認定為低收入戶 12/04 10:01
→ ulycess: 這題沒意外在考後者的情形,適用的法條是128程序再開,搭 12/04 10:08
→ ulycess: 配最高行政法院102判29號,法定救濟期間過去之後具有形式 12/04 10:10
→ ulycess: 確定力,如果可以再審應該走再審程序,如果不能再審才能 12/04 10:11
→ ulycess: 走128程序再開,至於117不能滿足人民主張,因為廢除之後 12/04 10:12
→ ulycess: 撤銷,打錯.....仍然不能變成新的行政處分,要走128變更 12/04 10:13
推 newfrank: Q2 12/04 12:37
→ newfrank: 1、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的定義 12/04 12:37
→ newfrank: 2、公法學者就『形式存續力跟實質存續力之間發生時點暨 12/04 12:37
→ newfrank: 實質存續力原處分機關拘束效果』與『確定判決的形式確定 12/04 12:37
→ newfrank: 力與實質確定力發生時點暨實質確定力原判決法院拘束力』 12/04 12:37
→ newfrank: 差異。 12/04 12:37
→ riverchou: 感謝a大.u大.n大,好像有點懂了,再研究一下 12/04 13:41
→ f22: 解題書的意思是117舉重明輕後的結論,算是對117文義的補充。 12/04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