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chou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關於行政處分的補正
時間Mon Dec 18 02:16:02 2017
各位版友好
這次想問的是94年的檢事官題目
大意是人民A向機關甲申請要架設廣告看板,甲在發給許可後發現應該要先經過機關乙的同
意,所以發函給A說要撤銷,問撤銷是否合法
甲未經乙的同意即發給許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5款的應參與機關事後參與而
得補正
而看到解題書裡面有一句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則行政處分是得撤銷的
,對於法定期間有點搞不清楚
第114條第2項說第5款情形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那麼意思是說除了甲要通知乙參與
以外,A也要自己提起訴願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法定期間應該是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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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m31519: 發撤銷函次日30日起算 至訴願程序終結(訴願決定)皆得補正 12/18 08:43
→ im31519: 有錯請指教.... 12/18 08:44
→ im31519: 更正用語:發撤銷函次日起算30日 12/18 09:28
推 Jeffery71: 處分1得撤銷,A訴願法定期間30日。但1被2撤銷掉,就沒了 12/18 10:47
→ Jeffery71: 這題是考啥獨門見解嗎? 12/18 21:59
→ riverchou: 還是不太懂為什麼 12/18 22:15
推 Saaski: A不需要自己提訴願。 12/19 03:16
→ Saaski: 所以如果A一直沒提訴願的話,甲就一直可以補正 12/19 03:17
→ Saaski: 這是我單純操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的結果,有錯請見諒 12/19 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