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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小疑問 假設有一繼續犯(ex§302) 是在18歲前行為(既遂) 但在18歲後釋放被害人(行為終了) 這樣是否可以減輕其刑? 我自己是認為不行 但是不知道怎麼解釋 (責任能力存在行為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123.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3944307.A.2EC.html
allan8250: 不行 因為犯罪狀態既在繼續狀態中,自應負刑事責任 12/22 20:58
hannocps: 那在18歲前做得該怎麼解釋?還是區分18前可減輕後者不行? 12/22 21:18
ghostart: 繼續犯為一行為,整體論以完全刑事責任即可 12/22 21:49
ghostart: 要想複雜點:一行為同時觸犯302(限制責任)及302(完全責任 12/22 21:52
ghostart: 因侵害單一法益,不純正競合論一罪(302完全責任) 12/22 21:53
ghostart: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12/22 21:54
joe50130: 這個部分我的老師是提到可以記兩說,1.實務見解:應以行 12/24 01:18
joe50130: 為終了時判斷其刑事責任,2.林山田師:應以行為當時的年 12/24 01:18
joe50130: 齡判斷 12/24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