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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rdon (101.8.4.20), 01/02/2018 15:40:20
社維法50條 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之前聽課還沒對講義,老師是說如果被處分人不停止營業/歇業,就用行政執行法辦(斷水
斷電)
可是我今天重新看講義,裡面有一個法務部函釋指明用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57條處理,用
張貼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函釋最後說明該如何強制停業/歇業,應適用該辦法辦理
,本件與行政執行法27條要件不符
所以假設要寫,能不能在寫行政執行法?還是帶到辦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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