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inderellaa: 依文義解釋 會受限制 01/15 16:32
→ ured: 依據是...?是有實務見解(判決或函釋)或學說見解嗎 01/15 19:28
推 by090406: 我覺得不會,公同共有的概念本質上是單一所有權 01/15 22:55
推 GregoryShore: 公同共有是公司法第160條的問題,與公司法第177條無 01/15 23:01
→ GregoryShore: 涉,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號判決見解,經公同共有 01/15 23:01
→ GregoryShore: 人全體同意後行使表決權。 01/15 23:01
→ ured: 所以經全體共同共有人(甲乙丙)同意委託出席股東會的丁在 01/15 23:50
→ ured: 行使表決權(10%)時並不會受到公司法177第2項的3%限制。這 01/15 23:50
→ ured: 樣理解對嗎? 01/15 23:50
→ ured: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1. 公同共有人可以全體親自出席股東會嗎 01/15 23:53
→ ured: ?2. 若是要委託別人出席是否只能以委託一人為限呢?(可否 01/15 23:54
→ ured: 甲乙丙委託丁戊出席?) 01/15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