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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問一下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97.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6003899.A.0F4.html
cinderellaa: 依文義解釋 會受限制 01/15 16:32
ured: 依據是...?是有實務見解(判決或函釋)或學說見解嗎 01/15 19:28
by090406: 我覺得不會,公同共有的概念本質上是單一所有權 01/15 22:55
GregoryShore: 公同共有是公司法第160條的問題,與公司法第177條無 01/15 23:01
GregoryShore: 涉,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號判決見解,經公同共有 01/15 23:01
GregoryShore: 人全體同意後行使表決權。 01/15 23:01
ured: 所以經全體共同共有人(甲乙丙)同意委託出席股東會的丁在 01/15 23:50
ured: 行使表決權(10%)時並不會受到公司法177第2項的3%限制。這 01/15 23:50
ured: 樣理解對嗎? 01/15 23:50
ured: 另外還想請教一下:1. 公同共有人可以全體親自出席股東會嗎 01/15 23:53
ured: ?2. 若是要委託別人出席是否只能以委託一人為限呢?(可否 01/15 23:54
ured: 甲乙丙委託丁戊出席?) 01/15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