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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過失相抵 是否要有識別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題書寫說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可是李淑明老師這本債總寫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217是分配責任的問題不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以識別能力為必要 再來就是217第3項 使用人的問題 判斷的方式到底是以 藉由使用人而擴大其活動範圍 還是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 才有過失相抵的適用 李淑明老師的債總寫 實務上搭乘計程車是採後者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才有217適用 林政豪老師在他的解題書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設男女朋友出車禍 被載的那個人有擴大其活動範圍 有217的適用 這樣判斷標準到底要採哪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45.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6348626.A.C69.html
rengood: 第一個問題:實務採肯定說;學說採否定說(王澤鑑師)第01/19 16:17
rengood: 二個問題:基本上以有使用關係為斷,陳聰富師另外提出以01/19 16:17
rengood: 使用人與被使用人的關係作為判斷標準,例如以計程車為例01/19 16:17
rengood: ,就不用負責,因為你有付錢給司機;再以父母子女或緊密01/19 16:17
rengood: 關係的人為使用人時,考量關係親密,內部分擔求償等問題01/19 16:17
rengood: ,則需要承擔過失。01/19 16:17
我也是看到這樣的解答 是否有對價來判斷 ※ 編輯: tp943308 (49.215.245.177), 01/19/2018 16:27:21
yihan0920: 他有在自己臉書回覆囉~可以去看看 01/20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