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p943308 (尊爵不凡廢文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217過失相抵幾個問題
時間Fri Jan 19 15:57:04 2018
217過失相抵
是否要有識別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題書寫說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可是李淑明老師這本債總寫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217是分配責任的問題不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以識別能力為必要
再來就是217第3項
使用人的問題
判斷的方式到底是以
藉由使用人而擴大其活動範圍
還是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
才有過失相抵的適用
李淑明老師的債總寫
實務上搭乘計程車是採後者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才有217適用
林政豪老師在他的解題書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設男女朋友出車禍 被載的那個人有擴大其活動範圍 有217的適用
這樣判斷標準到底要採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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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ngood: 第一個問題:實務採肯定說;學說採否定說(王澤鑑師)第01/19 16:17
→ rengood: 二個問題:基本上以有使用關係為斷,陳聰富師另外提出以01/19 16:17
→ rengood: 使用人與被使用人的關係作為判斷標準,例如以計程車為例01/19 16:17
→ rengood: ,就不用負責,因為你有付錢給司機;再以父母子女或緊密01/19 16:17
→ rengood: 關係的人為使用人時,考量關係親密,內部分擔求償等問題01/19 16:17
→ rengood: ,則需要承擔過失。01/19 16:17
我也是看到這樣的解答 是否有對價來判斷
※ 編輯: tp943308 (49.215.245.177), 01/19/2018 16:27:21
→ yihan0920: 他有在自己臉書回覆囉~可以去看看 01/20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