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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二試專業科目考試衡鑑之指標在於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 解決能力,考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且考試時均提供該 領域的完整條文供應考人查閱,考題實難有射倖性可言,也無標準答案之說。 2.自106年度考試開始,此兩項考試專業科目均已全面建置題庫,考題均自各領域專家學 者群事前建置的題庫中抽選,以避免命題主觀化或特殊化。試卷評閱前並由召集人及閱卷 委員審慎討論評閱標準、進行試評程序,避免受單一閱卷者主觀見解或獨特學說、論點之 不當影響。 3.106年度司法官考試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科,形式上列考兩大題,第一題屬於刑法領 域,佔100分;第二題則屬於刑事訴訟法領域,已區分為兩小題,分別是60分與40分。第 一題形式上雖未區分小題,但題目內容已明顯分成彼此並無法律關連性的兩部分(甲的行 為與乙的行為)。題目所詢「甲、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實構成完全可分別列考的兩 題,並非單一題。甲之行為可再分為第一次提款與第二次提款的兩次行為,均應分別討論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竊盜罪、侵占罪、侵佔脫離物罪等相關罪名,甚至甲嘗試 第三次提款未果,亦可討論各該罪名未遂犯之處罰問題。乙之行為,則應分別討論詐欺罪 與背信罪。每種罪名之討論,均應分別檢討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最後還應檢 討有無犯罪競合問題。總體而言,第一題的兩小題所涵蓋的爭點不下10個,應考人於180 分鐘內應可進行豐富、深入且開放性地解析、論辯。第二題列考兩小題,第一小題問「法 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第二小題問「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分 )。此兩個問題所觸及的都是刑事訴訟法領域核心且非常基本的重要問題。第一小題的爭 點包括現行犯通緝犯的拘捕、概括選任鑑定、重罪羈押、配偶選任辯護、通知後檢察官未 到場、卷證未備等問題。第二小題的爭點則包括羈押程序中的接見限制、羈押執行的辯護 人接見限制、羈押執行的外人接見限制、限制審查程序的相關規定等。106年4月26日增定 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新規定,僅是第一小題所涉及的應討論作答內容的一小部分,且 此一條文亦隨著刑事訴訟法的所有條文於考試時附發給所有應考人,應考人均可知悉此一 條文內容,無所謂有應考人不知法律修正之說,更無考題射倖性可言。另106年律師第二 試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第一題問甲、乙、丙有何刑責,第二題請應考人詳細析論4 個刑事訴訟法的問題,與司法官考試題型本質相同,各題列考內容均不只「一題」。 4.綜上可知,有質疑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一科「只考一題」,或是質疑刑 法部分「只考一題」,均屬與事實不符,亦係對法律專業考試之本質與運作方式有所誤解 。 5.106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科目之考題如下: 一、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甲 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過不小心按錯鍵,按到「3,000」數字,甲一 按完後,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只3,000元 (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而是一疊),拿起來仔細一算,竟是30,000元,而帳戶的明細 表金額卻僅扣除3,000元。由於甲不是非常確定是否自己按錯鍵,故而決定再試一次,繼 續提款,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3,000」,果然提款機吐出的金額還是30,000元,但帳 戶的明細表金額仍只扣除3,000元。甲發現提款機作業系統出問題,喜出望外,正想要好 好撈一筆,誰知接下來,提款機竟出現無法操作的畫面,甲雖不免有些失望,但他還是很 高興地拿著60,000元迅速離去。回家後,由於甲一直抽不出時間前往世貿電腦展選購筆記 型電腦,因此,甲乃委託專精電腦的鄰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選購。甲交付乙40,000元,將其 主要需求的規格設備告訴乙,至於其他細節部分則授權乙決定,並言明多退少補。乙至電 腦展會場後,依甲所需要的規格設備選定了A廠牌筆記型電腦,原來定價為42,000元,電 腦展期間特價為38,000元,經過乙的討價還價,最後以36,000元購得。然而乙回家後交付 該筆記型電腦給甲時,卻向甲騙稱,該電腦原來定價為42,000元,經其一番辛苦殺價後, 以38,000元購得,所以他再退還甲2,000元,甲信以為真,感謝再三。問甲、乙之行為各 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100分) 二、警員P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乙 購買毒品。P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P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但否認販 賣毒品。P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其後,P將乙隨 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S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 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趕到法院,L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 官聲請羈押3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L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 準備開庭又歷經1小時,才開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 ,辯護人L以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 為檢察官之決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 當庭駁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L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S獲知此事,即 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L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外人接見。法 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L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制乙接見。試問: (一)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 (二)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資料來源: https://goo.gl/s1riqQ 原來要討論那麼細...提出這些爭點某程度也算是有公布答題方向啦 我是覺得其實這樣的考題比四五題還難,不知道各位覺得如何? [情報] 本分類適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新聞、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45.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6704438.A.3DC.html
SCDAN: 考選部怎麼不把四百分及格制也來一個詳細說明啊 01/23 19:28
agn0000099: 其他科目怎麼配分要不要說一下 最好奇司法官民法第一 01/23 19:40
agn0000099: 題是不是真的跟葉啟洲的文章一樣 01/23 19:40
snailman56: 也是只有一直落榜的人才會在質疑這些東西 01/23 20:23
tp6m4g0: 所以明顯合法的還是要寫,有的解答漏寫 01/23 21:34
ptt0219: 官字兩個口,小民永遠說不過他們。 01/23 22:34
aaaaaz22: 希望第2點徹底執行,不是說說而已... 01/23 22:49
zakijudelo: 只有一直落榜的人會質疑?在黑心油被爆出來以前,我 01/23 23:19
zakijudelo: 也以為我吃的很健康啊,單純的人真幸福啊! 01/23 23:19
waymi0530: 樓上還在崩潰笑死人 01/23 23:35
huyana1121: 哈哈哈 某人一直覺得他考不上都是被陰的 不是自己程 01/23 23:45
huyana1121: 度差 01/23 23:45
EOMing: 題目敘述落落長 出兩題已經夠佛心了 若考生沒有萬全準備 01/24 00:01
EOMing: 出太多題也沒什麼太大意思 不禁想起大學校園里期中期末考 01/24 00:03
EOMing: 會有教授出總配分大于一百分的考題給學生大方挑題寫 01/24 00:04
EOMing: 大方給學生挑題寫 01/24 00:05
EOMing: 再說現行司律考試二試有附法條..如果是沒附法條的其他國考 01/24 00:08
EOMing: 且又是考點少的考題 僅出兩題 才容有該質疑者的戰鬥空間 01/24 00:09
pinhanpaul: 今天沒人出來質疑他,他才懶得講這些(儘管是不是真的 01/24 00:11
pinhanpaul: 也沒人知道) 01/24 00:11
EOMing: 可以慶幸的是至少通過一試進入二試的那些質疑者們某面向看 01/24 00:14
EOMing: 算是體現法律的斗爭的精神 十足律師性格 01/24 00:15
tony0501: 官腔 01/24 00:24
evilsura: 是真的已經有題庫了喔,綜合題就是了 01/24 00:45
ceiba5566: 我是不信啦 信了豈不自認我程度差考不上?都給官說就好 01/24 00:55
qqq3232: 他媽的最好可以寫得完== 01/24 02:20
esther1912: 真的有人可以每個罪名都有時間寫的這麼完整嗎 01/24 08:34
laziness: 考兩題根本超佛…以前真的是不人性 01/24 10:38
laziness: 答題快的寫得完 覺得緊繃的就想律師上榜本來就是求一半 01/24 10:40
laziness: 分數就好 01/24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