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sj2203012: 131適用 ,故僅能向甲請求回溯五年間的 01/25 15:52
→ jsj2203012: 121=「知」為起算點,105.3發現 105.4就vA 很可以啊 01/25 15:53
推 LFY11111: 131應該是從做成撤銷行政處分時4/11開始起算5年時效, 01/26 07:51
→ LFY11111: 所以機關應該在110年4/11向人民主張不當得利 01/26 07:51
推 LFY11111: 故5年並不是指回溯要回從撤銷以前的5年,所以機關可以 01/26 07:53
→ LFY11111: 全部要回30萬,甲之主張無理由 01/26 07:53
推 LFY11111: 而121是從機關確實知悉時起算,且機關在105年4/11知悉, 01/26 07:58
→ LFY11111: 2年時效是到107年,我覺得這邊爭議性不大,應該是131是 01/26 07:58
→ LFY11111: 主要討論的地方,剛好期末考有考 01/26 07:58
推 jsj2203012: 返還的範圍要考慮127嗎 01/26 11:23
推 fibonacci: 首先甲不符補助資格,行政機關做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 01/26 14:39
→ fibonacci: 118條效力是溯及既往,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應返還 01/26 14:43
→ fibonacci: 沒有幾年的才要返還,全部期間的都要返還,題目中的5年是 01/26 14:45
→ fibonacci: 混淆判斷,甲的主張無理由。 01/26 14:47
→ fibonacci: 121條中的2年是指撤銷權的行使,超過2年不行使撤銷權, 01/26 14:50
→ fibonacci: 撤銷權就不能用了,同樣的131條也是,請求權為5年 01/26 14:52
→ fibonacci: 這期間都是針對"權",效力期間的算法就是2樓所說的^ ^ 01/26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