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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唸刑法唸到一個盲點, 一時卻翻不到課本寫的理由, 所以想上來請教各位。 爭議點如下: 關於272的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 通說認為屬於罪責身分; 實務認為屬不法(構成要件)身分。 又, 共犯從屬形式採「限制從屬形式」,只從屬到不法。 故,依實務對於272構成身分之見解,不是應該將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教唆(或幫助)人論272之共犯嗎? 為何結論還是論271之共犯? 是因為31條二項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24.14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224.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7243867.A.E8C.html ※ 編輯: s0961422137 (49.217.224.147), 01/30/2018 00:39:54
hyde0815: 很簡單 不具備該身份 自然只能以271論處01/30 01:22
hyde0815: 舉個例子 甲買兇乙去殺害甲之父親 乙並不是殺他自己的01/30 01:25
hyde0815: 父親01/30 01:25
hyde0815: 將乙論以272似乎說不通01/30 01:26
hyde0815: 又或者是甲教唆乙殺害乙自己的父親 若把甲論以272一樣01/30 01:30
hyde0815: 說不通01/30 01:30
webmail0912: 272是不純正身分犯,如果教唆人不具備特殊身份的話,01/30 01:36
webmail0912: 就還是會成立基本的271+29。不然你直接討論272到最01/30 01:36
webmail0912: 後罪責的地方,也會因為不具備這樣的身份而不成立27201/30 01:36
webmail0912: 。應該是這樣吧01/30 01:36
我是想知道,為何實務那樣的見解會導出這個結論?是因為31條二項還是因為實務也採規範罪責理論? ※ 編輯: s0961422137 (49.217.224.147), 01/30/2018 08:32:49
n123456n: 所知所犯理論 01/30 09:30
JohnLackey: 不具罪責身份 無論如何不能成立272只能輪271 01/30 10:54
allen73420: 這跟規範責任論有什關係 01/30 11:00
lawtuna: 因為272的尊親屬是罪責加重,僅適用於有此身分之人。 01/30 12:52
benjamin1169: 是殺害直屬血親共犯,但因無身份關係,科以通常之刑 01/30 13:14
benjamin1169: 271 01/30 13:14
mico861405: 兩個都開271解題,無身分的成立271,有身分的在罪責 01/31 00:26
mico861405: 部分以272加重罪責 01/31 00:26
a2161: 唸法律的都喜歡把簡單的東西複雜化 01/31 09:55
a2161: 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你要怎麼說都可以 01/31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