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vidhsu: 通常行政機關要你還錢時,都會在同一張行政處分一併表 02/09 06:41
→ davidhsu: 示撤銷前處分,並且要你返還不當得利。127條一項應該只 02/09 06:41
→ davidhsu: 是跟你說原受益處分撤銷後,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並沒有 02/09 06:41
→ davidhsu: 限制撤銷跟返還處分不可以在同一個函上處理。 02/09 06:41
→ davidhsu: 比較簡單的寫法是返還不當得利的處分本身含有撤銷的意 02/09 06:44
→ davidhsu: 思,所以是用後處分撤銷前受益處分。 02/09 06:44
→ Droculo: 覺得機關在97年函的時候錯誤未計94年溢領的金額,應該可 02/09 11:01
→ Droculo: 以去說97年函除了積極撤銷或是否定先前發放溢領金額處分 02/09 11:01
→ Droculo: 的效力之外,同時含有再次確認94年無溢領的效力。而再從 02/09 11:01
→ Droculo: 機關知悉97年函錯誤後固然可以在知悉後2年撤銷97年函的處 02/09 11:01
→ Droculo: 分(如是),但是原來發放溢領金額的處分效力,既然97年 02/09 11:01
→ Droculo: 函沒有糾正並撤銷94年的部分,應該可以從時效切入?不過 02/09 11:01
→ Droculo: 這種說法就要跳出機關要「明知」錯誤才開始算時效的見解 02/09 11:02
→ Droculo: 了@@ 02/09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