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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並未授予乙代理權,但在明知乙表示其為甲之代理人而與丙訂定契約時, 卻不為任何反對之表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丙如因過失而不知乙無代理權,仍得主張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B) 丙如為善意且無過失,甲得對其主張不負授權人責任 (C) 丙如明知乙無代理權,仍得催告甲確答是否承認 (D) 丙如明知乙無代理權,於甲未承認前,仍得撤回 答案是C 但我有疑問的是,民法171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 ,得撤銷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再此限。 但書的部分為何不得撤銷?(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 以上還請版上大神解惑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105.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0874710.A.0A5.html
che80158kk: 171是「撤回」喔,法條要看清楚 03/13 01:36
che80158kk: 你可以跟82條的相對人撤回權一起思考 03/13 01:42
che80158kk: 相對人明知無權代理即應承擔該契約效力未定的風險,無 03/13 01:44
che80158kk: 保護必要 03/13 01:44
alvn: 我懂了....我把撤回跟撤銷看成一樣了...謝謝提點!!!感恩... 03/13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