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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24227132936 ()》之銘言: : 98年地特三等第四題: : 籍重慶之甲男於1946年與同鄉之乙女結婚,1949年甲男與國民政府播遷來台,並於1951年 : 在台北與丙女結婚,1986年在高雄與丁女結婚;嗣後甲於1988年返鄉探親時方知乙女已於 : 1956年改嫁戊男,甲遂與己女結婚並在蘇州定居。試問上述各項婚姻之效力如何? : 我的想法: : 1. 甲與乙:依兩岸條例64條,雙方皆重婚,甲與乙婚姻關係消滅。 兩岸52條1項 依行為地 所以若符合當時要件 仍屬有效 PS你第一個就說甲乙無效 後面就沒有考點了啊 像是下面的釋字242 : 2. 甲與丙:依兩岸條例64條,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利害關係人不得撤銷。 : 請問甲與丙之效力應該用哪一條敘述? 64條沒錯 加分點可參照釋字242 所以前婚姻與後婚姻均有效 : 3.甲與丁:雙方皆在台灣地區,不適用兩岸條例64條重婚處置規定。依兩岸條例53條 : 結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應依台灣地區民法985條、988條第3項規定,結婚為無效 : 。 這邊感覺不需要提到兩岸條例 因為甲丁都是台灣地區人民 : 4.甲與己:婚姻效力應適用兩岸條例64條反面解釋, : 76年11月2日重婚無效嗎? : 甲與己不清楚該用哪一條敘述。 甲台灣 己大陸 64條 依台灣 所以甲丙有效情況下 甲己無效 : #有買函授,可是函授課業諮詢提問只能問教材上內容,希望有人能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1734587.A.29F.html ※ 編輯: THINKTAIWAN (218.164.1.134), 03/23/2018 00:06:59
h24227132936: 非常謝謝T大!我會再去推論一遍:) 03/23 09:05
masala: 乙就算重婚,照理也應該是後來重婚的那一段婚姻無效 03/23 14:13
masala: 不會是與甲的婚姻無效 03/23 14:14
masala: 我在想的是,那乙和戊的婚姻咧?已婚的陸女,老公跑去台灣 03/23 14:16
masala: 依照大陸的法律,不知道是怎麼認定這種老公在台的情形? 03/23 14:17
masala: 因為這會牽涉到該名陸女是否可再婚的權益 03/23 14:18
masala: 而且題目問「上述各項婚姻之效力如何」所以乙戊的婚姻 03/23 14:19
masala: 還蠻難回答的,因為需要用大陸的法律才有辦法回答吧?! 03/23 14:19
h24227132936: 沒有想到乙戊@@覺得暈...謝謝M大 03/2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