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Wck: 卡娜赫拉是什麼?03/25 14:29
是一種玩偶
推 man60101: 就是刑法上的“自然意義的一行為”03/25 14:39
推 man60101: 自然意義一行為就是基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的一個意思活03/25 14:44
→ man60101: 動,例如揮一拳、開一槍、賞一巴掌.....03/25 14:44
→ man60101: 取決於個別身體舉止的數量03/25 14:44
那請問我文中的操作對嗎?
※ 編輯: n123456n (223.140.22.239), 03/25/2018 15:19:25
推 kilof: 一般例子都會舉猥褻跟搶奪 03/25 18:05
推 xeriob021409: 我覺得你的操作是對的 03/25 18:15
推 xeriob021409: 不過比起同一種犯罪事實 03/25 18:21
→ xeriob021409: 同一種身體上的行動 03/25 18:21
→ xeriob021409: 我會覺得比較精準 03/25 18:21
→ man60101: 個人認為是對的 03/25 19:19
推 davidpop: 這說的涵蓋範圍很廣,可與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 03/25 20:14
→ davidpop: 說相比較,縱屬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客體或侵害不同 03/25 20:14
→ davidpop: 的法益,亦有可能為同一 03/25 20:14
推 g29186280: 理解區分各說固然重要,但你要想清楚,你在考場上是否 03/26 00:35
→ g29186280: 真的能把這些說法,化作能夠呈現的篇幅 03/26 00:35
推 g29186280: 300條基本上就是讓承審法官不受制於檢方的規定,至於 03/26 00:53
→ g29186280: 為何要這樣,有些原因請自行參透。因個案的差異實在太 03/26 00:53
→ g29186280: 大,不同結果累積下導致目前標準很浮動,除了你提到那 03/26 00:53
→ g29186280: 四個詭異的老實務見解外,還有兩個試圖統整大局的說法 03/26 00:53
→ g29186280: 。我覺得重要應該在於你提出的判斷標準是什麼,還有你 03/26 00:53
→ g29186280: 要怎麼在個案中涵攝,結論所導出的結果是什麼。拿各實 03/26 00:53
→ g29186280: 務學說的標準套來套去,再比較差異,只會越搞越糊塗, 03/26 00:54
→ g29186280: 我認為幫助不大。 03/26 00:54
推 g29186280: 我這邊是把老實務見解背起來,應付選擇題用。再練基礎 03/26 00:57
→ g29186280: 事實關係同一說和訴之目的侵害性同一說的涵攝,精簡至 03/26 00:57
→ g29186280: 半頁篇幅,因為會用這個當主爭點的考題比較沒鑑別度, 03/26 00:57
→ g29186280: 我認為這樣就夠了 03/26 00:57
推 g29186280: 樓上的那個算是廣告推文吧,版主要不要管一下 03/27 02:20
推 reclaim830: 推g大 03/30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