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rsky: 釋字178,如無事實上困難,仍應迴避為宜 03/27 20:49
→ SCDAN: 不是178的相同事實喔 03/27 21:33
→ enviousor: 依拘束說來看,該說基於裁判自縛性,法官在前次裁判已 03/27 23:33
→ enviousor: 為表示,即應受該表示之拘束,本題乙復為上訴第三審裁 03/27 23:33
→ enviousor: 判,應該要迴避才是。 03/27 23:33
→ SCDAN: 謝謝 03/28 01:49
→ SCDAN: 不過按照拘束說看法 ,不用限制在前一次審判 ,也就是更一 03/28 01:51
→ SCDAN: 審才屬於前審嗎? 03/28 01:51
→ enviousor: 我自己看書的心得是,由於拘束說的意旨是在於避免法官 03/28 09:56
→ enviousor: 囿於心證,故嚴格來看只要是法官曾經做過的決定他都要 03/28 09:56
→ enviousor: 受該決定拘束,所以以這題來看,更一審當然也是前審; 03/28 09:56
→ enviousor: 而第一次的三審廢棄發回更審也是前審。 03/28 09:56
→ SCDAN: 感謝 03/28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