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lin0324 (琳)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保險法第25條於躉繳保費之適用
時間Fri Mar 30 09:19:37 2018
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
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解除時,保險人無須
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看法條本上的解釋:告知義務之遂行,是為了貫徹對價平衡原則,且亦為當事人遵守最大
誠實信用原則下所應為。
故當保險契約違反告知義務,而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解除者,無使告知義務者受對價平衡
原則保障之必要。
Q: 請問版上各位,若要保人所繳保費為躉繳(一次繳清),還有第25條之適用嗎?還是
要看躉繳保費多寡、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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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uey723623: 實務上,有的保險公司會酌量退費,有的則是按照法規03/30 09:50
→ rouey723623: 完全不退03/30 09:50
謝謝回覆~因為看法條本上似乎沒特別註明躉繳的情形,有些疑惑 > <
※ 編輯: yulin0324 (1.169.90.63), 03/30/2018 10:03:33
→ rouey723623: 保經代不會考到這麼細的,放心吧XD 03/30 10:17
推 edward0811: 不用退,但是實務上會退一部份 03/3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