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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解除時,保險人無須 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看法條本上的解釋:告知義務之遂行,是為了貫徹對價平衡原則,且亦為當事人遵守最大 誠實信用原則下所應為。 故當保險契約違反告知義務,而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解除者,無使告知義務者受對價平衡 原則保障之必要。 Q: 請問版上各位,若要保人所繳保費為躉繳(一次繳清),還有第25條之適用嗎?還是 要看躉繳保費多寡、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90.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2372780.A.610.html
rouey723623: 實務上,有的保險公司會酌量退費,有的則是按照法規03/30 09:50
rouey723623: 完全不退03/30 09:50
謝謝回覆~因為看法條本上似乎沒特別註明躉繳的情形,有些疑惑 > < ※ 編輯: yulin0324 (1.169.90.63), 03/30/2018 10:03:33
rouey723623: 保經代不會考到這麼細的,放心吧XD 03/30 10:17
edward0811: 不用退,但是實務上會退一部份 03/3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