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60917: 既存違建本質上還是違建阿,建築法就授權給行政機關了 03/30 22:31
推 yang36835: 我認為是裁量逾越,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因為建築法本就 03/31 02:04
→ yang36835: 授權給行政機關了,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03/31 02:04
推 pinny: 其實依照我國實務釋字第443號解釋,拆除違建算是涉及人民其 03/31 07:35
→ pinny: 他自由權利(居住遷徙)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 03/31 07:35
→ pinny: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 03/31 07:35
→ pinny: 明確之原則。」依據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是屬於「相對法律 03/31 07:35
→ pinny: 保留」範圍,所以若是違反也是可以稱為違反(相對)法律保 03/31 07:35
→ pinny: 留原則沒錯,當然這是法理,我國並無如德國有明文規定,但 03/31 07:35
→ pinny: 行程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即內化了此一概念。以上 03/31 07:35
→ pinny: 個人淺見,資料來源是林清的行政法總論~ 03/31 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