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rookie: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11/2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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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llBlack: 給付遲延若沒有侵害到絕對權,就沒有侵權行為的適用吧 04/03 00:15
→ Saaski: 184條第1項前段才限於絕對權,後段跟第2項理論上沒有限制 04/03 03:41
→ Saaski: 而且如果反面解釋A大的見解,那是不是有侵害到絕對權的給 04/03 03:45
→ Saaski: 付遲延就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如果是的話,還是跟這個判例不 04/03 03:45
→ Saaski: 合,因為這個判例是一竿子全部打翻 04/03 03:45
→ wowisgood: 沒為什麼,就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04/03 06:22
→ wowisgood: 你延遲的保障範圍,只要能歸責,債務人就要負責 04/03 06:25
→ wowisgood: 而且不可抗力的損害也要負責 04/03 06:26
→ wowisgood: 這個明顯比侵害債權的限制低很多 04/03 06:27
→ Saaski: 我可以理解實務傾向適用契約責任的動機,當年德國發明出不 04/03 06:37
→ Saaski: 完全給付就是因為侵權責任要求的要件太嚴格,但我無法理解 04/03 06:37
→ Saaski: 的是實務的說理。77,19th決議已經明文宣告了實務認為債務 04/03 06:37
→ Saaski: 不履行跟侵權行為是自由競合的關係,那這個判例說給付遲延 04/03 06:37
→ Saaski: 是特別規定,不就跟77,19th決議衝突? 04/03 06:37
→ Saaski: 我是怕今年司律會像去年那種小題大作的考法(看看司法官民 04/03 06:40
→ Saaski: 法一第一題),所以對這些枝微末節才會想問清楚,能無腦丟 04/03 06:40
→ Saaski: 實務見解的美好年代恐怕是過去了QQ 04/03 06:40
→ wowisgood: 你看清楚那個決議,他們只針對那個案件採競合說 04/03 06:43
→ wowisgood: 實務上並沒有真正的統一採哪個學說 04/03 06:43
→ Saaski: 啊我看到了,那這樣大概了解了,謝謝wow大 04/03 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