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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點 許律師著 民事訴訟法下冊(2015年1月6版) 第29-10頁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 ,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 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許律師於書中提到: 未於五年法定期間撤銷確定證明書之效果: 該支付命令縱有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瑕疵事由者, 債務人亦不得以此理由聲請撤銷, 該支付命令仍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效果(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954裁定) 我查了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954裁定 ...考其立法目的,旨在避免因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能造成債權人之不利, 影響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意願,而兼顧債權人權益之保障及債務人之時效利益, 初無就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撤銷,設有五年期間之限制, 及倘確定證明書未於五年內撤銷, 縱支付命令有同條第一項所定失其效力之情形,仍賦予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意。 從最高法院101年台抗954號裁定的文字看來, 好像跟許律師所述正好相反。 這部分該如何理解呢? 我的理解是 最高法院認為倘支付命令有不應核准的瑕疵, 執行法院仍得審核支付命令是否合法發出, 並不因五年期間一過,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所以未於五年法定期間撤銷確定證明書之效果,應該不會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這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50.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3863512.A.CC5.html
ikariamman: 現在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 04/16 16:20
ikariamman: 未於5年內撤銷 債務人仍得提起訴訟 給你參考 04/16 16:22
damonwhk: 謝謝。 04/16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