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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認有特 定情形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 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 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某甲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沒入」其繳納之 保證金。請問「沒入」之法律性質為何? 想請教各位的是第一小題 我看過坊間解法,幾乎都是從行政處分的要件著手,但這裡的「沒入」算行政罰嗎? 如果是的話能不能先提行政罰的性質跟行政罰法第一條,接著再論述行政處分的要件? 希望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4032275.A.466.html
lingugu: 目的為保全,難解為行政罰。又性質類似形成處分,形成財 04/18 14:33
lingugu: 產權變動。 04/18 14:33
braveryhyde: 先討論保證金性質是什麼,才能接續討論。 04/18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