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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甲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尚未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甲即將標的物買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 之意思交付標的物給丙。 丙明知甲乙已簽訂買賣契約,仍向甲購買該標的物。 想請問的是,丙雖是惡意,但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會不會和「惡意不受保障」的原則 相牴觸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95.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4300935.A.D04.html
xlttxcbn1022: 如果已經交付,讓甲跟乙自己去僑債務不履行 04/21 17:39
frank8233: 物權無因性吧 只要要件具備就夠了 04/21 17:52
TONY321: 我覺得應該這樣想,立法者既然已經預設債權無因性這個原 04/21 18:10
TONY321: 則,第三人不受他人債權的拘束應該不區分善惡意。除非你 04/21 18:10
TONY321: 從根本上去懷疑債權無因性這個原則的正當性~ 04/21 18:10
SudaPeter: 甲是有權處分啊 我賣我自己的東西,為啥要care相對人 04/21 19:03
SudaPeter: 在想甚麼 04/21 19:03
ptt0219: 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並不論其發生之先後,彼此地位均平 04/21 19:38
ptt0219: 等。 04/21 19:38
TONY321: 我在打三小哈哈,是債權無因性才對 04/21 20:34
lawyerchu: 同意債權平等性原則的說法。 04/23 02:25
hannocps: 你是打債權無因性沒錯啊~ 04/24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