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rdon: 黑人問號 04/21 19:24
哪裡問號?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19:25:42
推 zeroterry: 所有純正身分犯都會有這個爭點喔!請樓上務必掌握,推 04/21 19:53
→ jardon: 問號的點是 前一篇不就討論了 04/21 20:10
→ jardon: 實務肯認 學說反對 04/21 20:10
噓 swgun: 這思考我也看不懂 間接正犯跟共犯從屬性有什麼關連 04/21 20:12
簡單來說,共同正犯有人認為是正犯,有人認為是共犯。
所以在這題中只有甲才可以成立正犯,乙成立共犯(共同正犯) 所以我想表達的就是間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種,然後依限制從屬性,正犯都沒有了何來共犯?
→ jardon: 因為用學說解會變成沒有正犯(甲) ,(乙)就不是共犯 雖然 04/21 20:14
→ jardon: 我以不懂扯著幹嘛 04/21 20:14
推 jardon: 如果原題c出題老師覺得沒問題 那一定是學說派的 我不信當 04/21 20:17
→ jardon: 年沒釋疑這題 04/21 20:17
→ jardon: 但看來沒送分 那我們也只能用c是錯的方式去解 所以覺得有 04/21 20:20
→ jardon: 幾個可能 1.出題老師是學說派 2.法條少引31 3.用錯122 04/21 20:20
推 swgun: 我以為你這三點應該都不是 04/21 20:37
→ swgun: 就根本沒有31條的適用 也不是什麼見解有c的可能 04/21 20:38
→ swgun: 應該是乙利用甲成立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04/21 20:43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21:48:06
推 jardon: 你的講法就是我的第三點 用錯法條 04/21 21:59
→ jardon: 而且實務就是當成間接正犯 這點也沒錯 04/21 22:01
推 Jhan790404: 實務有承認無身分之人也能成立間接正犯 04/22 00:04
→ qw5980162: 甲為何是傳達使者 不是應該為代理嗎 04/22 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