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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43 手機排版請見諒 其實這種題目很簡單 122條構成要件就是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才 可成立。 現在實務見解採「限制從屬性」 共犯之成立須以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為必要 意思是什麼呢? 你正犯都沒成立了,共犯怎 麼會成立呢? 在這個題目中,C選項說妻子是間接正犯, 但是間接正犯屬正犯的一種,妻子又沒公務 員身分,就直接不成立了。 至於你的糾結點在於,今天題目若改成公務 員和他妻子如果都想要收賄的話,公務員派 他妻子去收賄,那就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依31條第1項) 但是學說就覺得妻子又沒有公務員身分,怎 麼會成立122呢? 所以學說就反對實務擬制一個身份給妻子, 認為妻子應該無罪。 大概是這樣啦。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51.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4309258.A.462.html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19:15:17
jardon: 黑人問號 04/21 19:24
哪裡問號?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19:25:42
zeroterry: 所有純正身分犯都會有這個爭點喔!請樓上務必掌握,推 04/21 19:53
jardon: 問號的點是 前一篇不就討論了 04/21 20:10
jardon: 實務肯認 學說反對 04/21 20:10
swgun: 這思考我也看不懂 間接正犯跟共犯從屬性有什麼關連 04/21 20:12
簡單來說,共同正犯有人認為是正犯,有人認為是共犯。 所以在這題中只有甲才可以成立正犯,乙成立共犯(共同正犯) 所以我想表達的就是間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種,然後依限制從屬性,正犯都沒有了何來共犯?
jardon: 因為用學說解會變成沒有正犯(甲) ,(乙)就不是共犯 雖然 04/21 20:14
jardon: 我以不懂扯著幹嘛 04/21 20:14
jardon: 如果原題c出題老師覺得沒問題 那一定是學說派的 我不信當 04/21 20:17
jardon: 年沒釋疑這題 04/21 20:17
jardon: 但看來沒送分 那我們也只能用c是錯的方式去解 所以覺得有 04/21 20:20
jardon: 幾個可能 1.出題老師是學說派 2.法條少引31 3.用錯122 04/21 20:20
swgun: 我以為你這三點應該都不是 04/21 20:37
swgun: 就根本沒有31條的適用 也不是什麼見解有c的可能 04/21 20:38
swgun: 應該是乙利用甲成立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04/21 20:43
※ 編輯: asd5210987 (101.14.51.159), 04/21/2018 21:48:06
jardon: 你的講法就是我的第三點 用錯法條 04/21 21:59
jardon: 而且實務就是當成間接正犯 這點也沒錯 04/21 22:01
Jhan790404: 實務有承認無身分之人也能成立間接正犯 04/22 00:04
qw5980162: 甲為何是傳達使者 不是應該為代理嗎 04/22 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