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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19條第3項為什麼不是自醉行為的法源呢? 大家都說刑法第19條第3項是在規定原因自由行為,但是立法立得不好。我也認同本條項 沒有表達出原因自由行為的輪廓。 然而,本條項看起來滿像是在講自醉行為的樣子,為什麼解題的時候總是要說自醉行為沒 有法源依據,屬於立法漏洞,所以不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8.93.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269581.A.2BF.html ※ 編輯: youpo (101.138.93.87), 05/02/2018 22:00:58
walyun: 19條第3項要故意或過失招致,自醉行為沒有故意過失 05/02 22:10
Jhan790404: 不罰?學說能預見,實務因故意或過失所招致皆罰不是 05/03 00:15
Jhan790404: 嗎? 05/03 00:15
enviousor: 同一樓,因爲自醉行為在例外模式或構成要件模式下都因 05/03 00:51
enviousor: 不具備故意或預見可能而不適用,因而不能處罰,這樣的 05/03 00:51
enviousor: 話產生的法益侵害還是沒有辦法罰啊,硬要罰的話就是在 05/03 00:51
enviousor: 處罰行為人喝酒的行為,德國就針對自醉行為有立法入罪 05/03 00:51
enviousor: 來處理這個漏洞,有錯請鞭~ 05/03 00:51
dancesoul520: 因為你誤解自醉行為的構成要件,19條第3項的處罰對 05/03 01:06
dancesoul520: 象是因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客觀不法行為]並非處罰 05/03 01:06
dancesoul520: 自醉行為,而自醉行為入罪化只規定在德國刑法,故台 05/03 01:06
dancesoul520: 灣沒有法源依據 05/03 01:06
x44025: 原因自由行為跟自醉行為不一樣 05/03 07:51
youpo: 謝謝大家回答 05/04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