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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因感情問題離家,並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下一子A 。其後甲男死亡 ,乙與丙結婚,問丙與A之親屬關係? 答案給的是: A依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又無人提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故乙丙結婚後 ,丙亦不得準正,丙A之親屬關係為直系姻親1親等(繼父)。 問題點: 對丙來說,A可以視為丙之非婚生子女嗎?如果可以,乙丙結婚後,丙可以準正,A視為其 婚生子女? 解題中突然發現這個疑問,也有可能是我觀念錯誤,再請各位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76.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415819.A.5DA.html
kanataliz: 不行,已經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了,要先推翻這點 05/04 14:40
cutelum: 支持1樓,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05/04 14:46
star1023: 不行 一樓正確 05/04 15:10
amourabomb: 丙與A只是直系姻親一等親的關係 05/04 21:33
swgun: 已為婚生子女之人 不得準正 法律一定要這樣設計 05/05 00:02
swgun: 不然你媽帶走你 你就變別人小孩了 豈有這個道理 05/05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