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DAN: 謝謝 05/06 14:31
→ frank8233: 複製貼上是0p喔 05/06 15:13
哈哈 我有加標題喔 如果我在推文中貼判決 恐怕更難閱讀,所以請原諒
推 moumoumou: 請問跟100台上5064判決意旨是否會衝突? 05/06 16:53
我覺得不算是衝突。
原po提到的情形是證人偵查中經告知得拒絕證言,仍具結並陳述。嗣後在審判中拒
絕證言。
98台上2668要解決的,是證人在偵查中已具結並證言,其陳述對被告不利,若不容
被告及辯護人在反詰問時彈劾、容許證人緘默,則顯然置被告於不利益的地位。
至於100台上5064則是指摘檢察官在偵查時強使證人陳述,該部分證言無證據能力。
179至182的各種拒絕證言,有的是公務員保守秘密(179)、有的是業務關係(182)
,這些人的拒絕證言自應加以較嚴格的限制,不能享有概括性的拒絕證言權。
180第1項是自證人一開始揭露有1至3款之關係,就可以概括拒絕證言。這是
身分關係所賦予的概括拒絕證言權。
181條有過一個判例,98台上5642,證人之陳述是否因揭露犯行而自陷於罪,要針對
所訊問的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主張,與我這邊貼出來的98台上2668意旨相同。這條
的「恐因陳述致自己或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是指他事件,並非本案件。98台上3404有再說明限於該刑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
尚未確定者。
對於本案,證人直接援引180條第1項就可以概括拒絕證言了,不必用到181條,這就
是最大的差別。
至於98台上2668判決,是證人在偵查期間經過踐行必要告知程序仍然陳述並具結,
審判時卻不講話。證人在主詰問中不證言就算了,因為有偵查筆錄,等於是開口了,
因為159-1第2項傳聞法則例外,但被告不就是被坑慘了?所以要用181-1防止發生
「無效之反詰問」。王兆鵬老師書上有提到幾種無效反詰問的情形,這是其中一種,
還有證人在反詰問開始或進行到一半身心狀況變得不能進行反詰問。英美法的處理方
式有以下幾種:延展期日、部分無效部分排除、目的達成不予排除。
傳聞法則與反詰問的精髓,就在於被告得以行使防禦權。從這一點來分析就大概不會錯
以下是100台上5064
證人本應負據實陳述證言之義務,惟證人如與當事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
一定身分關係之情形,難免互為容隱,欲求據實證言,顯無期待可能性,法律乃賦予其
得為拒絕證言之特權。此種特權,並非絕對性,如證人放棄其特權,其證言仍具有容許
性,必證人主張其特權,始得拒絕。是證人於作證時,祇須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間有一
定之身分關係,即得主張概括拒絕證言,法院或檢察官即應予許可,不問其證言內容是
否涉及任何私密,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均不得再行訊問。證人
於依法行使其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時,應認其證言義務之解除條件已成就,法院
或檢察官不得強使證人為證言,否則不啻剝奪其此項特權,所取得之證人證言,因違反
法律正當程序,不論是否出於蓄意而為,概不具證言容許性,應予排除。本件證人鄧仁
春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檢察官訊問時,業已當庭釋明其與鄧仁艾是親兄弟,並主
張關於鄧仁艾部分其不願意作證等語,記明筆錄。乃檢察官竟於鄧仁春依法行使其一定
關係之拒絕證言權後,仍然違反規定,使其為證言,則鄧仁春當次訊問所為之證言,自
非適法之證據。
※ 編輯: changchunlun (220.135.38.10), 05/06/2018 18:08:58
推 moumoumou: 謝謝,了解,很感謝 05/06 18:17
→ changchunlun: 有問有答有收獲 我不太碰刑案 沒這個問題我不會去想 05/06 18:27
推 moumoumou: 請問 答案最開始 是不是可以用 對質詰問權是憲法保障 05/06 18:30
→ moumoumou: 權利來推衍?再帶到這個實務見解 05/06 18:31
→ changchunlun: 我不考國考了 所以答案開宗明義的大道理不太去想 05/07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