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AN (ㄎㄎ)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請益] 102年司法官刑訴
時間Sun May 6 21:38:22 2018
感謝回文
整理一下
要找181條之一 甲在審判中不能主張拒證權
法院裁定 可能處以罰鍰
然後依照159條之一第一項符合傳聞例外
仍具證據能力
學說(王)可能用無效反詰問 然後要排除這個證據
但是按照實務解釋155條第二項
證據能力加合法調查等於嚴格證明 始能為判斷依據
這時候因為無法合法調查(因為一直拒證)
所以還是無法作為被告乙的論罪依據
整個流程是這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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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jy0821: 睿律師的解題書的解法也差不多是這樣 05/06 22:05
→ SCDAN: 謝謝 還有哪便需要修正嗎 05/06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