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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文 整理一下 要找181條之一 甲在審判中不能主張拒證權 法院裁定 可能處以罰鍰 然後依照159條之一第一項符合傳聞例外 仍具證據能力 學說(王)可能用無效反詰問 然後要排除這個證據 但是按照實務解釋155條第二項 證據能力加合法調查等於嚴格證明 始能為判斷依據 這時候因為無法合法調查(因為一直拒證) 所以還是無法作為被告乙的論罪依據 整個流程是這樣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3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613905.A.5A8.html
sjy0821: 睿律師的解題書的解法也差不多是這樣 05/06 22:05
SCDAN: 謝謝 還有哪便需要修正嗎 05/06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