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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w8026 (Lolli Yang)》之銘言: : 看考試院只有提到內亂.外患罪 : 除了這兩個之外的像竊盜.酒駕之類的 : 可以報考四等行政警察或消防警察嗎? : 謝謝各位學長姐! 關於原原po的問題,原文推文下方很多大大都已給出正確解答了。 而在這次一般警察特考應考須知第九頁的「任用規定」部分,其實就有提到「有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撤銷其任用」了。 從這條規定再延伸出去,可以找到更多相關任用限制,包括曾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的治安顧慮人口,也不能任用為警察人員。 這些眾多的前科限制,應考人當然有義務自己去了解,但考選部若能直接在應考須知裡節 錄出來,也能讓試務機關及部分考生免去白忙一場,畢竟警察任用的前科限制確實比一般 公務人員更多。 比較有趣也值得討論的地方,就是警察任用的這些前科限制,是基於什麼理由? 我們直覺都認為執法人員本身若前科累累,當然不適任這份工作。 那問題來了,公務人員裡具司法警察人員身分的,其實不只警察人員,而這些人也都有機 會去辦刑案,去執法。 那所有的司法警察人員在「任用法規」上,都像警察人員有這麼多的前科限制嗎?若沒有 ,是什麼原因?應該比照警察辦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60.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6178086.A.97D.html ※ 編輯: todao (180.217.160.160), 05/13/2018 10:30:05
lxa699: 認真推 但我覺得原本問這問題的應該是來亂的... 05/13 10:30
todao: 原本問這問題的大大肯定是沒有看完應考須知,或看了而沒有 05/13 10:39
todao: 進一步去了解相關的限制內容。 05/13 10:39
akey47742: 就曾經有完成受訓並做了幾個月的警察事後查核被撤銷 05/13 10:49
akey47742: 為何科技昌明的今天不能讓考試機關直接判定有無符合任 05/13 10:50
akey47742: 用資格,而是浪費了幾年的光陰去考試加上受訓 05/13 10:52
LBJispussy: 考試本來就要自己簡章了 受訓出來被查到被撤銷沒跟你 05/13 11:53
LBJispussy: 收受訓費用就偷笑了 還怪人家喔 05/13 11:53
perseus: 認真推,應考試服公職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如果要限制 05/13 11:57
perseus: 本就應該合目的手段的比例性,也應該符合明確,如此不清楚 05/13 11:58
currry: 受訓期間被發現資格不符合退訓怎麼會不是行政機關的缺失? 05/13 11:58
perseus: 的規定方式,應該是考選部沒有明確列出禁止規定的問題 05/13 12:00
currry: 考上警察時(不論警專警大特考)都有公文要你的管區去身家 05/13 12:00
currry: 調查你的資格 05/13 12:00
perseus: 我國的考用分離制度造成為了多養一個考試院,一堆考用權責 05/13 12:01
currry: 也就是行政機關有個審查的制度在 05/13 12:01
currry: 沒有確實審查還要怪人民? 05/13 12:01
perseus: 不清,互推責任的爛事 05/13 12:01
perseus: 這樣的例子就是考選部自己不明列規定以避免查核責任,然 05/13 12:02
perseus: 把爛帳丟給用人機關去的例子 05/13 12:02
currry: 如果行政機關沒責任那當年考上警專那個大陸人就不會現在 05/13 12:03
currry: 還在當警察 05/13 12:03
jardon: 依任用條例第六條,擬任警察官前才能身家調查 05/13 14:35
justice67: 警察的任用規定比一般公務員嚴格一些 05/13 15:58
pchmbb78: 刑事案件是道德的底線 這種貨色志願役簽下去就好了 當 05/13 19:34
pchmbb78: 什麼警察 05/13 19:34
ppthong: 因為有佩槍?? 05/13 19:45
amily2323: 請問自願役怎麼了 05/13 21:29
chao0201: 自己要走錯路還怪國家哦,怎麼不怪自己幹嘛要幹那種事 05/13 22:04
chumebear: 警察人員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其實有但書:『經執行完畢 05/14 07:36
chumebear: 或假釋出獄者。』意謂緩刑且為撤銷應該不在此限? 05/14 07:36
chumebear: 上開條文但書應意謂著其罪行法之非難性低,所以尚可任 05/14 07:40
chumebear: 用的意思?有不同想法者歡迎討論賜教,謝謝 05/14 07:40
chumebear: 上面有段打錯『應為緩刑且未撤銷』 05/14 07:42
cartner: 好像有人覺得身家調查很容易似的,考選部要真的報名階段 05/14 08:22
cartner: 就查了,大概又會有人說侵害人權了。 05/14 08:22
jdtrue: 任用條例是說不得任用,解釋成非治安顧慮人口就應任用也 05/14 09:31
jdtrue: 太寬了,緩刑在警察機關理應是查得到的,適不適任在用人 05/14 09:31
jdtrue: 時機關勢必有審酌空間,不然取得公務員資格後就必須要有 05/14 09:31
jdtrue: 明文規定了。 05/14 09:31
kinedka: 嘴他什麼貨色的 基本上也不是什麼好貨色 05/14 12:43
ali810622: 喔是喔 當我們其他人清白都是白癡就對了 要貼良民證給 05/15 17:04
ali810622: 你看嗎 05/15 17:04
gaussjordan: 就算是爛貨色 隨便也贏前科犯 05/16 19:11
x90634: 不要博弈罪和曾被抓進去關過基本上都可以~罰錢或和解的 06/05 00:59
x90634: 其實也可以 06/05 00:59
x90634: 竊盜記得是常業竊盜才不行 06/0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