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xa699: 認真推 但我覺得原本問這問題的應該是來亂的... 05/13 10:30
→ todao: 原本問這問題的大大肯定是沒有看完應考須知,或看了而沒有 05/13 10:39
→ todao: 進一步去了解相關的限制內容。 05/13 10:39
→ akey47742: 就曾經有完成受訓並做了幾個月的警察事後查核被撤銷 05/13 10:49
→ akey47742: 為何科技昌明的今天不能讓考試機關直接判定有無符合任 05/13 10:50
→ akey47742: 用資格,而是浪費了幾年的光陰去考試加上受訓 05/13 10:52
推 LBJispussy: 考試本來就要自己簡章了 受訓出來被查到被撤銷沒跟你 05/13 11:53
→ LBJispussy: 收受訓費用就偷笑了 還怪人家喔 05/13 11:53
推 perseus: 認真推,應考試服公職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如果要限制 05/13 11:57
→ perseus: 本就應該合目的手段的比例性,也應該符合明確,如此不清楚 05/13 11:58
→ currry: 受訓期間被發現資格不符合退訓怎麼會不是行政機關的缺失? 05/13 11:58
→ perseus: 的規定方式,應該是考選部沒有明確列出禁止規定的問題 05/13 12:00
→ currry: 考上警察時(不論警專警大特考)都有公文要你的管區去身家 05/13 12:00
→ currry: 調查你的資格 05/13 12:00
→ perseus: 我國的考用分離制度造成為了多養一個考試院,一堆考用權責 05/13 12:01
→ currry: 也就是行政機關有個審查的制度在 05/13 12:01
→ currry: 沒有確實審查還要怪人民? 05/13 12:01
→ perseus: 不清,互推責任的爛事 05/13 12:01
→ perseus: 這樣的例子就是考選部自己不明列規定以避免查核責任,然 05/13 12:02
→ perseus: 把爛帳丟給用人機關去的例子 05/13 12:02
→ currry: 如果行政機關沒責任那當年考上警專那個大陸人就不會現在 05/13 12:03
→ currry: 還在當警察 05/13 12:03
推 jardon: 依任用條例第六條,擬任警察官前才能身家調查 05/13 14:35
→ justice67: 警察的任用規定比一般公務員嚴格一些 05/13 15:58
噓 pchmbb78: 刑事案件是道德的底線 這種貨色志願役簽下去就好了 當 05/13 19:34
→ pchmbb78: 什麼警察 05/13 19:34
推 ppthong: 因為有佩槍?? 05/13 19:45
推 amily2323: 請問自願役怎麼了 05/13 21:29
噓 chao0201: 自己要走錯路還怪國家哦,怎麼不怪自己幹嘛要幹那種事 05/13 22:04
推 chumebear: 警察人員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其實有但書:『經執行完畢 05/14 07:36
→ chumebear: 或假釋出獄者。』意謂緩刑且為撤銷應該不在此限? 05/14 07:36
推 chumebear: 上開條文但書應意謂著其罪行法之非難性低,所以尚可任 05/14 07:40
→ chumebear: 用的意思?有不同想法者歡迎討論賜教,謝謝 05/14 07:40
→ chumebear: 上面有段打錯『應為緩刑且未撤銷』 05/14 07:42
→ cartner: 好像有人覺得身家調查很容易似的,考選部要真的報名階段 05/14 08:22
→ cartner: 就查了,大概又會有人說侵害人權了。 05/14 08:22
→ jdtrue: 任用條例是說不得任用,解釋成非治安顧慮人口就應任用也 05/14 09:31
→ jdtrue: 太寬了,緩刑在警察機關理應是查得到的,適不適任在用人 05/14 09:31
→ jdtrue: 時機關勢必有審酌空間,不然取得公務員資格後就必須要有 05/14 09:31
→ jdtrue: 明文規定了。 05/14 09:31
噓 kinedka: 嘴他什麼貨色的 基本上也不是什麼好貨色 05/14 12:43
推 ali810622: 喔是喔 當我們其他人清白都是白癡就對了 要貼良民證給 05/15 17:04
→ ali810622: 你看嗎 05/15 17:04
推 gaussjordan: 就算是爛貨色 隨便也贏前科犯 05/16 19:11
推 x90634: 不要博弈罪和曾被抓進去關過基本上都可以~罰錢或和解的 06/05 00:59
→ x90634: 其實也可以 06/05 00:59
推 x90634: 竊盜記得是常業竊盜才不行 06/0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