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發個精簡版的分享觀點,如有錯誤請大大們不吝指正: 一、上位概念:還原夫妻「個別」的「婚後」財產狀況 一段婚姻走到剩餘財產分配這一步,無論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我們可以 將它理解為「分享兩人在這段婚姻中共同努力耕種的福田」,因此福田分配的範圍限於: 婚後:婚前的福田,如自己在台北打拼,沒有對方的汗水,不是一起種的 有償:無償的福田,如家人的遺產贈與,沒有對方的淚水,不是一起種的 所以「婚前」財產,不予計入; 所以「無償」取得,不予計入。 算好了福田範圍後,接著就是如何分配問題,分配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還原夫妻在這段婚 姻中各自的耕種能力,「付出越多,獲得越少」,所以凡是「為對方」做的,都要算回自 己頭上,以呼應婚姻悲劇的本質。有簡單觀念後,就可以解原PO的題目了。 二、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本題涉及了兩個觀念: 1、1023條、夫妻別體主義 夫妻的債務應各自負責,故因配偶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於計算時應還原彼此未代為清償 的財產狀況。故若甲夫清償乙妻之債務100萬,導致甲夫離婚時之剩餘財產減少100萬,依 照第1023條,應該要把這100萬加回甲夫的財產,同時妻子的財產也要增加100萬的債務。 甲:200萬(薪資所得)+100萬(不應為配偶清償之債務)= 300萬(現有身價) 乙:100萬(薪資所得)-100萬(不應由配偶清償之負債)= 0 (現有身價) 2、1030-2條、婚前婚後財產獨立原則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為限,不得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也不得以婚後財產 清償婚前債務。故若甲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100萬,導致婚後財產增加100萬,依照 第1030-2條,應該要把這100萬從甲夫現有財產中扣除。 甲:300萬(現有身價)-100萬(不應由婚前財產清償之婚後負債)=200萬(婚後身價) 乙:0 (現有身價)                    =0 (婚後身價) 3、小結 乙妻得向甲夫請求1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甲夫或得主張乙妻外遇情事,另依1030-1請求 法院調整額度。 三、小技巧 其實這題三秒鐘就可以算出來了,甲夫婚後「賺」200萬,這200萬就是他的經濟實力,乙 妻婚後「賺」了100萬,也「賠」了100萬,她的經濟實力就會是0。所以結論一定是乙妻可 向甲夫請求100萬。這個結論先下了之後,你在過程中,看到所有不合的數字,都是錯覺, 都只是財產以其他形式的存在而已。 例如,甲幫乙清償債務一事,其實甲在身分法上的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動,甲只是把手頭上 的現金,轉變成對乙的債權而已。所以即使夫妻兩人離婚時,戶頭都是零,仍有可能有龐 大的資產差距,例如夫有對妻1000萬的債權。 再往下想,如果用婚前財產來清償婚後負債,對身分法上的資產有沒有影響呢?其實也沒 有。可以這麼理解,一般人最大的婚前財產,其實就是自己的老爸。如果妻子請求自已的 老爸,幫老公償還對錢莊的債務,你岳父於心不忍,變賣家產幫你清償了債務,如果你們 從此過著沒羞沒臊的生活,那就很過分了。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努力賺錢還岳父的棺材本?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只是把對銀行的債務,轉變成對岳父的債務,債務人變了,但你負 債的M屬性沒變,還是窮酸宅。 四、補充說明 如果覺得剩餘財產分配的相關規定生硬複雜難懂,可以換個方式記憶,剩餘財產分配的計 算可以理解成「旺夫運」的計算。就想像有一群太太們在比誰更有「旺夫運」,你看看她 們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就知道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算了: A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我結婚前就賺到的齁(婚前/婚後財產獨立) B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我老爸留給我的齁(繼承取得不納入分配) C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登記那天我被車撞拿到的慰撫金(慰撫金不納入分配) C太太:我老公戶頭有一百億,我超旺夫 老公OS:那是因為你用嫁妝幫我還了兩百億(夫妻別體主義) D太太:我老公戶頭只有一百塊,我輸了... 老公OS:嘿嘿,因為我早就偷偷把一百億弄到小三那邊了(1030-3) ---- 以上,希望對原PO有幫助。 ※ 引述《n123456n (米修)》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 我腦筋轉不太過來 : 若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妻的婚後債務為例 : 假如先生婚前有100萬存款 : 婚後有200萬薪資所得 : 妻子婚前沒有任何財產 : 婚後有100萬薪資所得 : 婚後投資失敗有100萬債務 : 兩人在婚姻存續中 : 先生心疼太太 : 先生先用自己婚前的100萬存款 : 幫妻子清償婚後的100萬債務 : 後來妻子外遇 : 雙方協議離婚 :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剩餘財產要如何計算? : 我的想法是 : 先生婚後財產200萬-太太婚後財產(薪資100萬-100萬債務) : 再除以二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100萬的剩餘財產 : 至於先生用婚前財產100萬清償妻子婚後債務100萬,則是另外處理(民法1023二項) : 不知道這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48.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6987198.A.CE5.html
coolcoolder: 推 用心!! 05/22 19:21
kilof: 推 05/22 19:24
tacosang1993: 推! 05/22 19:58
pinhanpaul: 有趣 XD 05/22 20:20
ghoul125: 有趣 推XD 05/22 21:30
Apriluuu: 推推 好好懂 05/22 21:54
kaito823: 推! 05/22 22:36
PeiyiKuo: 推~超有創意。XD 05/22 23:26
n123456n: 推 05/23 00:40
henry1326: 謝謝! 05/23 01:11
sholia96: 太棒了,謝謝 05/23 17:26
※ 編輯: zison (49.217.180.249), 05/23/2018 20:28:54
voo0263: 各位太太例子好棒 05/24 11:23
chen87: 感謝分享~ 05/25 09:30
viivii: 推 06/04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