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urrry: ??05/26 16:29
噓 samkivn963: 偶發性集會就沒負責人,是要誰去申請?05/26 16:32
5 有關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D)
(A)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
制
(B)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C)負責人於受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附具理由
提出申復
(D)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
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 12 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98年舊題,我只要確定現在9條1項是否專指緊急性
※ 編輯: jardon (1.200.48.10), 05/26/2018 16:38:22
第九條 (修正)
條文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
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
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理由 為保障人民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自由,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
號解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但書,使符合實務需要。
※ 編輯: jardon (1.200.48.10), 05/26/2018 16:43:03
→ TheDivision: 可以參考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05/26 16:45
推 nukjay: 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最初版本是限制偶發性集會,#44505/26 19:01
→ nukjay: 說他違憲,所以他改成目前的版本(限制緊急性集會),理由 05/26 19:01
→ nukjay: 在板主的回文中(保護偶發性集會),不過後來#718又說他違 05/26 19:01
→ nukjay: 憲,理由是因為限制了緊急性集會,所以目前版本的集遊法05/26 19:01
→ nukjay: 專指緊急性集會沒錯05/26 19:01
感謝!
推 zison: 樓上正解。05/26 19:10
推 currry: 偶發性集會應該是採事後許可?05/26 19:38
推 zison: 事後追懲 05/26 19:44
推 nounce0972: 追懲是室內吧? 05/26 21:29
→ goodbearz: 偶發性根本沒辦法事前申請,這是事實上不能05/26 21:36
→ goodbearz: 邏輯上這一條僅限定緊急性的狀況 05/26 21:37
→ goodbearz: 但實際使用上若不包括偶發性就變得不合理05/26 21:38
→ goodbearz: 所以必然包括偶發和緊急05/26 21:38
推 currry: 所以偶發 在能指定出負責人是就要送申請書吧?05/26 22:06
推 nounce0972: 718提到「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05/26 22:16
→ nounce0972: 意旨有違,那代表不是許可制了吧?05/26 22:16
→ nounce0972: 如果不是許可制還得申請嗎? 05/26 22:17
噓 yuxiang: 第九條的但書就是違憲,立法機關不改而已05/26 22:25
推 lolicone: 釋字718、445可以看一下 05/26 22:34
※ 編輯: jardon (1.200.48.10), 05/26/2018 22:43:55
→ bigstupidjan: . 05/29 01:37
推 DanBlack: 718很重要哦 跟大家推薦 05/29 21:14